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18號聲請人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案外人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辦理法人分割,新設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合先敘明。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91年4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1年4月29日至121年4月28日止共3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於95年3月31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抵押權借款約定於91年4月26日,簽立借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4,500,000元,約定利息自借款起始日起前一年按年利率百分之4.99計算,自第二年起依當月保單分紅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3調整計算,借款期限為20年,按月於15日計付,並約定本息如有遲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成計付違約金,本金或利息如有一部遲延未付,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相對人借得前開款項後,自96年1月15日起即未再付款,尚欠本金3,361,255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依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惟屢經催討均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借款約定書、繳款紀錄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6年5月17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
┌─────────────────────────────────────────────────────────────┐│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21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段││722-32│建│││61│全部││├─┼───┼────┼────┼────┼────────┼─┼──┼──┼───────┼───────┼───────┤│2│新竹縣│竹北市○○○段││722-1│建│││400│10000分之456││└─┴───┴────┴────┴────┴────────┴─┴──┴──┴───────┴───────┴───────┘┌─────────────────────────────────────────────────────────────┐│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1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地││││││││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一│││││││││││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2│新竹縣竹北市○○○段│住家用、│4│4│4│4││││││││1│陽台、平│1│平│全部│共用部│││9│溪洲路81巷51│722-32、│鋼筋混凝│3│4│3│6││││││││7│台、屋頂│8│方││分:溪│││3│弄13號│722-1地│土造、3│‧│‧│‧│‧││││││││8│突出物、│‧│公││洲段│││││號│層│9│7│9│0││││││││‧│雨遮│9│尺││296建│││││││2│1│2│4││││││││5││6│││號;權││││││││││││││││││9│││││利範圍│││││││││││││││││││││││:│││││││││││││││││││││││10000│││││││││││││││││││││││分之│││││││││││││││││││││││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