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8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