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72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陳 邱鳳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捌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伍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案外人 陳有進 於民國89年05月04日偕 陳邱鳳英 為附卡人﹝參證物四﹞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案外人及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案外人及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7年09月24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326,897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附卡人須負清償責任。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