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交附民上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9號上訴人 林錦鳳 即原告被上訴人 洪光輝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刑事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
7年度交易字第824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洪光輝被訴過失傷害刑事訴訟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8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原判決依上揭規定,駁回上訴人林錦鳳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含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聲明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憲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