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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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О號
自訴人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丙○○與被告乙○○素昧平生從無任何往來,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一月間,自訴人透過嫂嫂丁○○之介紹,參加由第三人為會首,被告同為會員之民間互助會,自訴人始得知被告係在苗栗市○○里○○街○○○號經營米琪美髮設計屋,之後於同年一月二十八日,被告向自訴人佯稱伊係代會首前來收取會款,自訴人不疑有他,乃將活會款新台幣(下同)六萬元交付被告轉交會首;又被告另於同年二月間,向自訴人詐稱伊駕車不慎撞傷他人,因手邊資金不足無力賠償,請求自訴人融通款項數日即還,自訴人誤信為真,基於同情,乃同意借款分別交付被告三萬元及九萬元,因被告一再聲稱數日即還,央求自訴人無須立具為憑,故自訴人並無被告簽發之任何收據憑證,惟以上所述事實可傳訊證人丁○○、甲○○。事隔數月後,被告始終未出面償還前述借款,自訴人乃前往至被告所經營之米琪美髮設計屋,詎被告竟人去樓空,不知去向,自訴人乃向其原先之店員,詢問被告前是否有因車禍事件受索賠一事,其店員均稱並無此事,自訴人乃再查詢轉交會款一事,查證結果,被告亦未將前述之會款六萬元交付會首,自訴人至此方知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知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以其指訴為唯一論據。訊據被告乙○○堅決否認有何詐欺行為,辯稱:伊參加十四組日日會及五組月會,會首很多個,其中一個會首會款沒給伊,才造成伊週轉不過來,自訴人交給伊之會款,與伊之會款混在一起,才造成自訴人之誤會,伊確實有發生車禍,但伊不願聲張,才私下向自訴人借錢去賠對方等語。經查:
(一)自訴人於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到院陳稱:「我們已經和解,那只是民事糾紛。」、「(問: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被告有跟你說,他代會首向你收會款,你交付六萬元給他?)對。」、「(問:當天何時、何地跟你收六萬元?)在美琪美髮設計屋,我去那邊交給他,約中午時間。」、「(問:是交付現金?)對。」、「(問:被告有無把錢交給會首?)不清楚,那時他跟我說要交給會首。」、「(問:有無去問會首,有無收到六萬元?)會首是被告認識的,我的錢交給被告全權處理,因我嫂嫂跟被告是朋友,介紹被告給我認識的。」、「(問:以前的會款都是交給被告處理?)對。」、「(問:每個月的會款都是透過被告交給會首?)對。」、「(問:那是第幾期的會款?)已經交了快二十期。」、「(問:是活會?還是死會?)活會。」、「(問:內標或外標?)外標。」、「(問:會首是否認識?)不認識,那是我嫂嫂跟被告認識的。」、「(問:該互助會有無結束?)結束了。」、「(問:有無拿到錢?)沒有,那時要找被告拿錢時,就找不到被告。後來被告出面找我,說要跟我和解。」、「(問:六萬元是壹個月六萬元,還是前前後後六萬元?)我跟二會,那是日日會,每天開標,一會三千元,六萬元是十天的會款。」、「(問:被告有無詐欺?)因他有誠心跟我和解,沒有存心詐欺。」、「(問:有無跟你說原因?)他說,他朋友找他到台北開店,沒有跟我聯絡上,那時我也在上班,後來他透過我嫂嫂跟我聯絡上。」、「(問:被告六萬元有無轉交給會首?)他說錢已經交給會首。」、「我只有跟她一個會,但被告那邊有好幾個會首,可能是被告那邊會首出問題,所以用我的錢先去繳他的會款。」、「(問:九十二年二月間,是否有借給被告三萬元及九萬元?)三萬元是繳會錢,因為前面六萬元已經到期,我再繳後面五天的會款。」、「(問:該情形是否跟六萬元一樣?)是。」、「(問:何時、何地繳該三萬元給被告?)大概二月六日左右中午,拿三萬元到被告同一地點。」、「(問:被告有無跟你說假裝要幫會首跟你收錢?)是我主動拿給他,因為每次到期,我都會主動拿給他,他沒有假裝跟我說要代會首收錢。」、「(問:九萬元是怎麼回事?)他說他發生車禍撞到人,要先跟我調九萬元,九萬元當作會款。」、「(問:何時、何地跟你借的?)九十二年二月中旬早上大概七、八點時,也是在被告那邊的美髮店拿給他。稍早之前他打電話跟我借的。」等語明確(參見本院九十二年七月十日訊問筆錄)。從自訴人上開陳述以觀,自訴人均是按期將日日會之會款主動交給被告乙○○,由被告乙○○全權處理會款之事,被告乙○○並未假裝對自訴人說要代會首收錢,故自訴人於自訴狀所云過程,即與事實有出入。
(二)證人丁○○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到院證述:「(問:跟自訴人何關係?)妯娌關係。」、「(問:跟被告什麼關係?)朋友關係。」、「(問:自訴人是否有透過你去跟民間日日會?)有。」、「(問:情形?)我跟他是朋友,他有跟日日會,邀我要不要參加,我說好,我有問自訴人要不要參加,他也說好,我是透過被告拿錢給會首,後半段的錢我沒有經手,是自訴人直接將錢交給被告。」、「(問:你跟自訴人的會錢,都是透過被告交給會首?)是。」、「(問:你的會款有無出過問題?)之前沒有,後來我經濟狀況不好,沒有辦法跟,就沒有跟了,只剩下自訴人跟被告。」、「(問:據你所知,被告有無跟很多日日會?)之前我看到的,他確實跟很多日日會,我知道的大概六、七會。」、「(問:除日日會、被告是否有跟月會?)我沒有跟,但他有跟我說,他有跟月會。」、「(問:有無聽說被告跟的日日會,會首出問題?)他有講過,這個會首不穩,我幫你找個較穩定的,但我不知道是否確實。」、「(問:後來,被告有將自訴人的會款收了之後,沒有交給會首,是否知道?)我不知道,錢是他們兩個直接在拿,後半段的錢我沒有經手。」、「(問:有何其他意見補充?)自訴人拿錢給被告,有打電話給我說,被告發生車禍,他要把那些錢調去車禍用,我有去找被告,但找好幾次沒找到,後來有找到被告,他正好在工作,跟我說他事情已經處理好了,再跟你講,後來,就沒有再聯絡。」、「(問:事情處理好,是否指車禍那件事?)是。」、「(問:有無問他人有無受傷?)我有問他,人有無怎樣,他說再跟我講,後來就沒有聯絡了。」等語明確(參見本院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訊問筆錄)。另證人甲○○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亦到院證述:「我之前是他的員工,現在不是。」、「(問:九十二年二月,是否知道被告有發生車禍?)我無意間聽被告在講電話說他發生車禍,因是別人的隱私,我不方便過問。」、「(問:後來被告有無主動跟你說他發生車禍這件事?)沒有。」、「(問:你聽到車禍發生地點在哪裡?)不知道,我只聽到他說前幾天發生車禍,後來他到別的地方講電話,我就沒有聽到。」、「(問:有無聽到對方要求被告賠多少?)不知道。」、「(問:對被告跟會的事情是否知道?)我去的時候,他已經在跟會了,每天都有人來跟他收會錢,我就問他,他說他跟日日會,他有問我要不要跟,那時我經濟狀況不好,我說不要,我都有看到自訴人、丁○○有將會款交給被告,到了晚上就有人來跟被告收會錢。」、「(問:據你所知,被告跟多少日日會?)我不知道,我知道每天都有人來跟他收會款。」等語明確(參見本院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訊問筆錄)。從證人丁○○、甲○○上開證詞以觀,顯然被告乙○○確實參加很多民間互助會,有的會首不穩,連帶影響到其資金之週轉,而自訴人皆依往常主動將會款交給被告乙○○,被告乙○○並未對自訴人施以任何詐術使其陷於錯誤;另被告乙○○確曾發生車禍,私下與對方和解,亟需九萬元賠償對方,始開口向自訴人借款,堪認被告乙○○上開所言非虛。
(三)綜上所述,被告乙○○前開辯解,應堪採信。況自訴人除具狀檢附和解書,向本院撤回本件之自訴外,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到院一再強調:被告乙○○沒有存心詐欺,應該是誤會一場等語,益見本件純屬民事糾葛問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乙○○有自訴人所指之上開詐欺犯行,被告乙○○犯罪嫌疑自屬不足,並有刑事訴訟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之情形,依首揭法條之說明,應駁回本件自訴人之自訴,以昭公允。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