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2號原告 吳呂阿春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 律師複代理人 徐佩琪 律師
曾伯軒 律師被告 朱美玉
曾基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1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