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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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9號
原告A01(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兼
法定代理人A02(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清標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
二、被告林清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A01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A01之父是否為其法定代理人?如是,應補正該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及經其簽章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