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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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陳姵璇

被告 陳進祿陳巧榆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5,0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葉靜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金額

22,013元

1

利息

20,630元

113年1月10日

114年1月7日

(364/366)

15%

3,077.59元

小計

3,077.59元

合計

25,0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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