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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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2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陳姵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5,0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葉靜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金額
22,013元
1
利息
20,630元
113年1月10日
114年1月7日
(364/366)
15%
3,077.59元
小計
3,077.59元
合計
25,0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