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黃國豪 被告 陳本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投金簡字第29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育良法官蔡霈蓁法官廖允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