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662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悅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悅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補列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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