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49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金祥

選任辯護人胡孟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林金祥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16時29分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2月20日宣判,惟因本院收文處於114年1月21日16時10分收受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7907號併辦意旨書,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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