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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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54號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任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志瑋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