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52號原告 劉奇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錫聰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高錫聰、 高啟能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