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2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2122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林嘉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林嘉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林敏煇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99年6月9日死亡,相對人林嘉銘為被繼承人林敏煇之法定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林敏煇(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街○○○號)於99年6月9日死亡,相對人林嘉銘為被繼承人林敏煇法定繼承人,迄今並未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以上皆為影本)等件為據。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繼承人林敏煇之配偶、第一、二順位全部繼承人及第三順位部分繼承人有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但並無陳報遺產清冊案件,有本院索引卡在卷可徵,是相對人林嘉銘確為被繼承人林敏煇之合法繼承人無誤。另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一節,亦有聲請人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借款餘額查詢表影本各1件為證,足堪認定。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