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 陳昭玎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 律師被告 林王月霞
簡 王月桂 王萬海 黃 王阿甘 王萬水林 王蕙香 王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時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茲視為起訴,查本件標的物土地面積分別為4,356平方公尺、7,53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5,900元,原告應有部分分別為二分之一,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075,500元【計算式:(4356*5900+7534*5900)/2=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704元,扣抵前繳5,000元,尚須補繳315,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