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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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9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宏緯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O一年度偵字第三O一九號被告林宏緯違反商標法一案,扣案使用近似於「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LOUISVUITTONMALLETIER)公司」註冊商標圖樣「LV」之手提肩背包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宏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019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緩起訴期間並業於民國102年12月2日期滿未經撤銷。然扣案之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LOUISVUITTONMALLETIER)公司」專用商標圖樣「LV」之手提肩背包1只(下稱系爭肩背包)係被告本件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林宏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0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緩起訴期間已於102年12月2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系爭肩背包非來自原廠及商標圖樣之結構造型文字標示,而屬仿冒「LV」商標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見警卷第8頁)、英文及中文授權書(見警卷第21頁至第22頁)、鑑定能力證明書英文及中文(見警卷第23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見警卷第24頁至第25頁)各1份及照片4張(見警卷第14頁至第15頁)在卷可稽,足認係商標法第95條第3款之商品,屬同法第98條所稱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揆諸前揭說明,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是檢察官聲請系爭肩背包1只應予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