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3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黃妍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肆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妍綾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77,441元
,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21年02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5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31日止累計55,896元正未給付,其中52,973元為本金;2,83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妍綾於民國110年0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22日起至民國121年02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5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31日止累計40,297元正未給付,其中36,948元為本金;3,25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黃妍綾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21年02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5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31日止累計67,246元正未給付,其中63,902元為本金;3,25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52,973元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35%無無236,948元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35%363,902元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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