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原金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泰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96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認被告本案提供帳戶之行為,尚有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與原起訴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定於民國112年3月14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再開辯論,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昆儒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