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6號上訴人即原告 顏淑珍 被上訴人即被告 顏新發
邱鈺秀邱秀里 林鳳珠 顏陳福 顏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6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08,864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016.4平方公尺×上訴人請求移轉所有權應有部分共7004/50000×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300元=1,608,8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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