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6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6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彥樺┌───────────────────────────────────────────────────┐│附表:97年度除字第1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