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0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9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7年度除字第1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台北教師會館 林昌平台灣銀行南門分行│96年6月30日│18,900元│A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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