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96號抗告人 邱為平 上列抗告人聲請移轉管轄事件,抗告人對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係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之規定,應各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因財產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繳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據此,本院限抗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補繳數額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