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39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豫洧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豫洧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捌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審、第2審以3次為限,第3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杜豫洧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僅坦承有恐嚇 曾千榕 之犯行,否認有詐欺他人之事,惟依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所載之證據,被告涉有詐欺犯嫌,已經證人指述綦詳,並有相關客觀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詐欺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第一次偵查被發佈通緝緝獲後,檢察官已當庭諭知開庭時間,被告猶未遵期到庭,已見被告有逃亡之事實。又被告於短時間內涉犯多起詐欺案件,可見被告係塑照多金形象,以類似手法詐騙他人財物,被害金額超過新臺幣百萬元,犯罪造成之損害龐大,有反覆實施之虞,於斟酌比例原則後,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故諭知被告應自民國110年5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雖仍否認有詐欺犯嫌,然依本院於準備程序時所一一提示之證據,仍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前述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亦有羈押之必要,而無法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認被告應自110年8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魏瑞紅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紀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