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33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 律師
林庭宇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貴珠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邱貴珠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564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蔡明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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