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一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毛重零點捌公克)、安非他命肆包(驗後 毛重玖 點壹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聲請沒收銷燬之安非他命一包(驗後毛重0.八公克)、安非他命四包(九.一五公克)等物,為第二級毒品。本件聲請核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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