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9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奧爾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訴之聲明請求法定孳息未載明數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