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呂芳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1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芳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揭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呂芳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經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拘提無著,且已於民國101年4月30日出境至大陸地區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考,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丁俞尹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