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08號上訴人 陳盛強 被上訴人 彭素雲 訴訟代理人 彭誠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訴字第150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64,6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兆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