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4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范彩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通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鳳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