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戊○○.
庚○○等六人間「臺北縣三芝鄉.
257、258、270地號土地」租佃爭議事件,因原告不服臺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結果,經臺北縣政府移送本院審理。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