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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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1月28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