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203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
原告甲○○被告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案件補償基金會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__事件,原告不服__中華民國____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⒈原告主張之理由:
⒉被告主張之理由:
理由原告徒執前詞,聲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法官陳雅香法官劉介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黃明和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