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53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1353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申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三號
原告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經
(八九)訴字第八九○八七八九二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前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省電自動閥體」向被告機關申請新型專利(以下簡稱系爭專利),經被告機關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不予專利。原告不服,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申請再審查,並提出專利範圍修正本。案經被告機關審查認上開功能於第一三四八五六號「感應式自動控制水龍頭」新型專利案(以下簡稱引證案)所揭示,本案復無技術創新或省電之技術進步性,認不具進步性,於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以智專三(三)○五○三一字第○八九八七○○○○二四號專利再審查審定書為仍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原告申請之系爭專利「省電自動閥體」,與引證之第一三四八五六號「感應式自動控制水龍頭」新型專利案比較,是否有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而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抑或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1、系爭專利─「省電自動閥體」包括有閥體、閥門機構、按壓機構、線圈、螺管及控制電路所組而成,閥體上方螺合裝置閥門機構,閥門機構內容置按壓機構,而按壓機構之閥座上段由線圈包覆,由一橡膠片與螺管套合,且線圈與控制電路導線。①閥體:其內下方設有一閥口,可與閥門機構之閥塊搭配運作;②閥門機構:包括有閥座、閥心、止動圈、橡膠舌管、墊圈、閥塊,其中閥座為一中空管,其中段外壁設具螺紋之凸環,可螺合閥體,閥座內容置按壓機構與閥心、彈簧,由止動圈螺合於閥座之底端,止動圈供閥心穿置,以橡膠舌管上端開口套於閥座下段外壁,橡膠舌管下端小開口套於閥心,由壁圈、閥塊套接於閥心底端,而閥座上段由線圈包覆,且閥座中段內壁設有凸榫;③按壓機構:係由按鈕、卡柱、止動體所組成,止動體底端至少具三呈斜尖狀之凸體,卡柱下緣具六凸柱與凸體可作接觸轉動,而卡柱之凸柱可依閥座之凸榫作上下直線移動;以按鈕將卡柱下壓,令止動體轉動定位,使閥門機構之閥心、閥塊將閥口開或關;④螺管:係蓋合於閥門機構之閥座凸環,其頂面中心供按鈕穿置:⑤線圈:係包覆於閥門機構之閥座上段,可產生電磁將按鈕下壓。其優點在於按下三三號鍵會轉一格,二二號軸心會浮上開啟;再按三三號,軸心會夾在二一四號的下鉤,即使關閉,開和關用電只需一秒。本案之特徵在於,線圈可產生電磁按壓機構之按鈕將卡柱下壓,令止動體轉動,作單一開或關之動作。而提供按壓後,不必一直供電而又持續供水之「功能性專利」,此類功能與引證案構造不同,引證案特徵在於具有一控制閥十三,係由固定導管一三一、可動鐵心一三二及橡皮閥一三三所組成,其中橡皮閥設於進水管及出水管間,其上備有進水小孔一三五,且將固定導管阻隔成一背壓室一三六,背壓室內設有可動鐵心;該可動鐵心係由導磁體之鐵蕊一三七螺接非導磁體之鐵蕊一三八及套接一橡皮一三九所組成,可在固定導管之背壓室內前後移動;①U形板十四,係導磁體,由承座一四一分別延伸四組鋼片而形成一中空體,承座之中央設有一圓孔一四六,該圓孔上固設一圓筒一四七以供固定導管之穿設;②底板十五,概呈圓形體,週邊分別與U形板之鋼片沖壓接合,底板中央設有一孔一五一,頂面中央固接一圓管一五二,該圓筒向上延伸至固定導管下方;③固定鐵心十六,係一體成形之導磁體,設於底板頂面之圓筒內,其小徑端穿設底板上之孔一五一並沖壓固接;④捲線軸十七A、十七B,其上各設有一空室,十七C、十七D,分別套於底板之圓筒一五二及U形版之圓筒一四七上,捲線軸上設有線圈十七E、十七F,該兩線圈串接在一起,兩端分別接於自動控制電路之輸出端上;⑤極板十八,係由四組導磁之鐵蕊組成長分形體,每組鐵蕊再由六片梯形柱體一八一所構成,設於兩捲線軸間,極板上方係與永久磁鐵十九之N極相接,外圍再與U形板所包覆,使極板與永久磁鐵可固設於U形板、捲線軸與固定導管間,靠通電吸來吸去,沒有定位齒輪,以磁鐵吸來吸去的構造專利。系爭專利構造是靠齒輪定位的彈簧,上下定位的開關,具實用性,引證案成本高,固定不穩,迄無生產,原告是線圈配合按壓結構的專利,所以構造不相同。引證案的電路回路控制磁鐵上下,系爭專利的回路控制按壓的高低固定,所以控制回路的目的亦不同。被告機關駁回原告所申請之新型專利,破壞發明人的權利和國家的損失,請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云云。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1、本案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專利申請再審查理由書封頁創作名稱「省動自動閥體」確有錯誤,且其修正本圖式第五圖彈簧標號誤記為「33」,被告機關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以(八八)台專(陸)○五○五一字第一○五四○七號函請修正,原告逾期未修正。又被告機關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以(八八)智專(九)○五○三一字第一二九九五五號再審查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通知提出申復,惟逾期未仍申復,乃依現有資料審查,先予說明。
2、原告起訴狀理由謂:本案之申請特徵在提供按壓後,不必一直供電而又持續供水之『功能性專利』,與引證案構造不同˙˙˙云云,經查系爭專利範圍之特徵乃在於線圈可產生電磁按壓機構之按鈕將卡柱下壓,令止動體轉動定位,作單一開或關作動,提供按壓後,不必一直供電而又持續供水之功能,已在引證案所示,利用控制電路可獲供停水之構造,且其閥體、閥門、按壓機構、螺管、線圈等主要構件為習知裝置,故本案係屬習用技術、知識之運用,而為熟知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亦無增進功效,故不具進步性,請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由
一、按凡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而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固為專利法第九十七條暨第九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惟如其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機關以原告申請系爭「省電自動閥體」新型專利申請案,係以按壓後不必一直供電而又持續供水之功能為特徵,惟上開功能已在引證案─「感應式自動控制水龍頭」所揭示,本案並無技術創新或省電之技術進步性,認不具進步性,乃審定應不予專利。
二、本件原告雖訴稱系爭專利案之特徵在於線圈可產生電磁,按壓機構之按鈕將卡柱下壓,令止動體轉動,作單一開或關之動作。而提供按壓後,不必一直供電而又持續供水之「功能性專利」。引證案主要構造為二組線圈並使用磁鐵作為控制機關,沒有定位齒輪,僅靠通電吸來吸去,當水流通過時並無法使開關固定而阻斷水流,且無法量產,不符實用,迄無生產云云。第查新型專利之申請,如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已如前述。本件經訴願決定機關經濟部送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械工業研究所審查,據復系爭專利案與引證案比較,系爭專利案係由閥體、閥門機構、按壓機構、線圈螺管與控制電路所組成,而引證案則由控制閥、U型板、底板、固定鐵心、捲線軸、極板等元件及自動控制電路所組合而成,故兩案之結構雖稍有不同,惟本案之「以線圈產生電磁將按壓機構之按鈕,卡住下壓,令止動體轉動定位,作單一開或關之動作」技術特徵與引證案附件之「當電流流經可動鐵心時,因電磁感應作用被吸持於固,當電流截止時,可動鐵心為永久磁鐵固定吸持」之技術特徵相同,二者均係利用線圈流通電流,產生電磁感應作用,以控制閥門關閉或打開,系爭專利案並未較引證案具有功效增進。又本案「以計時器之輸出點作為輸入端,每次動作週期為一秒,由二倒向器產生脈波訊號令繼電器動作,由控制電路導電線圈產生電磁,以按壓機構使閥塊單一開或關作動定位,控制電路即行斷電,不產生電磁,無須持續通電,節省電源,在無電力之狀況下,可以手動按壓操作」之控制電路結構,與引證案之「出水控制器、閉水控制器、重置電路等,當電源啟動,重置電路輸出信號令閉水控制器動作,使水龍頭閉水;當接收放大器接收信號時,經定時控制器控制出水控制器動作,令水龍頭出水﹔當接收放大器再次接收信號或定時控制器設定時間到,定時控制器輸出信號控制閉水控制器,令水龍頭閉水」之自動控制電路結構比較,本案之控制電路係屬習知技術,而為熟習該項技藝人士所能輕易完成,且不具功效之增進。又本案於螺管上裝置一馬達,馬達軸心末端固接一偏心輪,偏心輪置於按壓機構之按鈕上方,可作偏心按壓按鈕的特徵,亦屬習知之裝置,為熟習該項技術人士所能輕易完成,而未能增進功效,故本案並不具進步性,自不符合新型專利之要件。此有該所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八九)工研機審字第○八一四號函及其附件新型專利訴願審查意見書附在訴願卷可稽,亦持相同之見解,足證被告機關所為本件應不予專利之處分,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洵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稱妥適,原告徒執前詞,聲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楊莉莉法官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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