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 康寧寧 被告 康杏蘭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6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謝佩欣附表:
門牌號碼為宜蘭縣○○鎮○○路○段○○○巷○號房屋左戶之房屋課稅現值455,400元×2/3(原告主張之事實上處分權比例)=30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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