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 藍龍川 被告 李秋容
楊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