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88號原告 曾綉真 被告 陳瑞雪 (原名 孔語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萬元,及自109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9,800元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96-97年間向原告分別借款50萬元、20萬元、20萬元,總計90萬元,並簽發本票3紙作為借款依據,惟屆期拒不清償,原告多方催討,均不獲置理,為此依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就其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提出本票3紙(均為影本)為證;被告於相當期間受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法宣告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裁判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