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9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971號上訴人 陳佩晶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25號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關於有罪部分(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878號、第16496號、168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恐嚇危害安全(含加重誹謗)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加重誹謗部分無罪。
其餘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有罪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6年8月間投資友人戊○○所經營之「龍捲風直排滑輪專賣店」、「龍捲風運動文理補習班」等,後因經營理念不合及其他因素,雙方發生爭執,乙○○因而為下列行為:
㈠乙○○基於加害生命、名譽之單一恐嚇犯意,以其向台灣大
哥大電信公司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自民國97年11月8日起(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誤載為自98年2月起,應予更正)至98年4月5日止,接續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恐嚇文字簡訊至戊○○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戊○○生命、名譽之安全。
㈡乙○○另基於偽造準文書之單一犯意,以其所申辦門號0000
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冒用丁○○之名義,於98年2月18日至23日,接續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文字簡訊至非屬乙○○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原判決誤載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應由本院逕予更正),致生損害於丁○○。
二、乙○○係「AZ學生活社區」之住戶,並於97年間擔任該社區「AZ學生活管理委員會」之副主任委員,且因與友人戊○○合夥經營「龍捲風運動文理補習班」,而協助促成「AZ學生活管理委員會」與「龍捲風運動文理補習班」於97年4月1日簽訂「AZ學生活社區游泳池僱用救生員及開課合約書」。乙○○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7年10月6日至97年10月10日前之不詳時間,以借閱名義向不知情之「AZ學生活管理委員會」管理員借用「AZ學生活管理委員會」與「龍捲風運動文理補習班」於97年4月1日簽訂之「AZ學生活社區游泳池僱用救生員及開課合約書」(立合約書人甲方為「AZ學生活管理委員會」,乙方為「龍捲風運動文理補習班」)後,先偽造「AZ學生活社區游泳池僱用救生員及開課教學委外合約書」(立合約書人甲方仍為「AZ學生活管理委員會」,乙方則變更為「龍捲風國際開發育樂有限公司」;真、偽合約書之內容亦有所不同,詳見附表三真偽合約書比較),再委由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AZ學生活管理委員會」印章1顆(未據扣案),並於不詳時、地,蓋用於其偽造之「AZ學生活社區游泳池僱用救生員及開課教學委外合約書」上,後利用不明方式使不知情之「AZ學生活管理委員會」及「龍捲風運動文理補習班」、「龍捲風直排滑輪專賣店」保管印章人員,將時任「AZ學生活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謝慶竇 」之印章及「龍捲風運動文理補習班」、「龍捲風直排滑輪專賣店」印章蓋用於上開合約書上,嗣於97年10月10日前不詳日期,持上開偽造完成之「AZ學生活社區游泳池僱用救生員及開課教學委外合約書」至「AZ學生活社區」管理中心交與管理員,將該偽造之合約書置於可得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AZ學生活管理委員會」、「龍捲風運動文理補習班」、「龍捲風國際開發育樂有限公司」等。
三、案經戊○○、丁○○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本件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陳述,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且經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爭執其證據能力,又無其他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應不具證據能力。
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本件證人戊○○、丁○○、辛○○、壬○○、癸○○、謝慶竇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均係以證人之身分,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由其等具結,而於負擔偽證罪處罰之心理下所為,復經具結擔保其等證述之真實性。又上開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被告及辯護人亦均未主張檢察官偵訊時對上開證人有任何不法取供之情形。是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應具有證據能力。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可作為證據之文書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除前2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而該條第2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且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不實登載動機,不實之可能性小,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因此,採取上開文書作為證據,應注意該文書之製作,是否係於例行性之業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即時記載之特徵。本件卷附之行動電話申請使用人查詢資料,屬於電信公司從事登錄所轄行動電話申請資料之從事業務之人,本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之電磁紀錄文書,再透過查詢列印為紙本,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且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又卷附之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本係由各家電信業者為計算電話通話費用,而以電信業者管控之電腦設備逐筆紀錄通話門號之通話日期、時間長短、通話對方門號(即發話方、受話方與發簡訊)、通話地點所在之最近基地臺位置等,顯非為訴訟上之特定目的而製作,而係屬於通常業務過程中不間斷之規律性、機械性記載,自屬於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經查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應具有證據能力。
四、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詢問檢察官、被告、辯護人關於證據能力之意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皆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均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該等供述證據皆有證據能力。
五、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所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件卷附之簡訊翻拍相片,係依機器之功能,攝錄實物形貌而形成之圖像,並非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不含供述要素,當不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範圍內,性質上應屬於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該等相片並非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連性,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坦承曾投資告訴人戊○○所經營之「龍捲風直排滑輪專賣店」、「龍捲風運動文理補習班」等,並於97年間擔任「AZ學生活管理委員會」之副主任委員,且協助促成「AZ學生活管理委員會」與「龍捲風運動文理補習班」於97年4月1日簽訂「AZ學生活社區游泳池僱用救生員及開課合約書」,後因告訴人戊○○經營方式諸多違法而退出,被告曾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與告訴人戊○○,並曾借閱「AZ學生活社區游泳池僱用救生員及開課合約書」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簡訊與告訴人戊○○,亦未冒用告訴人丁○○名義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簡訊,且未偽造「AZ學生活社區游泳池僱用救生員及開課教學委外合約書」與「AZ學生活管理委員會」之印章,辯稱:因戊○○經營「龍捲風直排滑輪專賣店」時有諸多不合法事項,伊曾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勸告戊○○,但簡訊內容並無恐嚇文字,戊○○所提出之恐嚇文字簡訊與通聯紀錄多所不符,疑係遭變造,非伊所為,而該門號之行動電話平時由伊使用外,伊女兒及配偶亦曾使用該門號;伊沒有以丁○○名義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簡訊,附表二所示簡訊內容與伊行動電話留存之同一時間所發簡訊內容不符;伊有借閱「AZ學生活社區游泳池僱用救生員及開課合約書」,但是沒有取走,伊是跟癸○○在櫃台把合約書拿出來又放回去,因為有回饋金,癸○○要核對合約書上的時數是否正確,以便開收據給伊,管委會及補習班之印章均有專人保管,無法任意取得,伊自無盜用印章偽造合約書之機會,伊認為抽換合約書者就是戊○○本人云云。經查:
㈠被告傳送如附表一所示簡訊恐嚇告訴人戊○○部分:
1.被告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戊○○於偵查及原審、本院審理中指述綦詳,並有如附表一所示簡訊之翻拍相片影本多張、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5月17日法大字第000000000號書函暨附件(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98年2月28日至98年8月25日之通聯紀錄及基地台位置各1份可資佐證。
2.被告雖辯稱並無傳送恐嚇文字簡訊與告訴人戊○○,且部分簡訊之時間與通聯紀錄及簡訊明細之時間不符、部分簡訊並無通聯紀錄及簡訊明細,告訴人戊○○提出之簡訊內容疑遭變造云云。惟被告自承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自申設以來主要均由其使用;而該門號係被告於97年10月14日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並申請自2G系統NP至3G系統,於97年10月16日NP完成後啟用3G門號服務,租用起迄日期為97年10月16日至98年12月22日,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5月17日法大字第000000000號書函暨附件(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參(見原審卷㈠第13至14頁)。附表一所示簡訊傳送至告訴人戊○○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時間,既均在被告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期間內,堪認該等簡訊皆係由被告傳送與告訴人戊○○。雖被告辯稱其夫及女兒亦曾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然以現今行動電話普及情形,個人申辦之行動電話以自己使用為原則、常態,他人使用為例外;且依卷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顯示,如附表一所示傳送簡訊時間,其前後仍有多通電話或簡訊,基地台位置亦多在同一範圍內,足見被告所申請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悉由被告使用,否則豈有僅於如附表所示傳送簡訊時間係他人使用,而於使用前後數分鐘立即轉由被告使用,此顯悖於經驗法則;況附表一所示之簡訊文字,乃針對與告訴人戊○○間之經營糾紛及私人恩怨,當不可能係由被告之夫或年約10餘歲之子女所傳送。另由98年4月2日2時14分傳送至告訴人戊○○行動電話之簡訊內容:「我們童軍聯團活動會邀請南屯區議員來, 陳三井 也在列,櫃台的事你昨天說有交接,我下定決心的事不會改變,再敷衍我是…」(即附表一編號36)以觀,亦與被告所提其係中國童子軍成員且常參加童軍活動(見98年度偵字第10878號卷㈡第392至393頁)之情形相符,益見如附表一所示之簡訊確係被告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至告訴人戊○○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無訛。
3.至於告訴人戊○○提出之附表一所示簡訊翻拍相片所載時間,與通聯紀錄所載時間雖有些微差異,然此或係因被告行動電話設定時間與電信公司設定時間不同,或係因電信公司傳送時間遞延所致,不能因此即推翻前述各項積極證據,逕認如附表一所示簡訊並非被告所傳送。況以現今行動電話之技術,簡訊之受話人僅係被動收受簡訊,對收到簡訊之時間、發送人電話號碼及內容均無法增刪修改,只有於轉發簡訊與他人時始能修改,惟原收到之時間及發話號碼即無法與簡訊內容同時存在於一畫面中。而觀告訴人戊○○所提之附表一所示簡訊翻拍相片,其上依序排列發送人電話號碼、發送時間、發送內容,復均排列在同一畫面中,自難認該等簡訊內容有經增刪修改情事。檢察官於偵查中,雖以網路資料查詢單調取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97年1月起之通聯紀錄及基地台位置,嗣並發函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調取該門號自97年10月16日起至98年2月28日止之通聯紀錄,然因「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行動通信通信紀錄之保存期限為6個月」,該公司現有設備係依該規定建置,目前僅足以保存6個月期間內之通信紀錄資料,故僅調得該門號自98年2月28日起至98年8月25日止之通聯紀錄及基地台位置(見98年度偵字第10878號卷㈢第351至423頁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網路資料查詢單及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卷㈧第101頁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3月30日中檢輝殷98偵10878字第025629號函,原審卷㈠第13頁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5月17日法大字第000000000號書函),以致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簡訊並無通聯紀錄可佐,然依上述其他積極證據(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悉由被告使用、附表一所示簡訊傳送時間均在被告租用該行動電話門號期間內、告訴人戊○○所提該部分簡訊內容未經增刪修改),仍足堪認定被告確有傳送該等簡訊與告訴人戊○○之行為。又觀被告於原審所提簡訊明細單,於同一補印日期98年8月31日之頁次僅有1/27、9/27、10/27、11/27,顯然並不完整(見原審卷㈠第160至163頁),且被告於偵查中提出之簡訊明細單,其頁次分別為3/5、7/5、6/24、10/26、3/27、4/27、12/26、13/26、13/24、1/27、3/27、5/27、6/27、7/27、10/27、11/27、13/27、17/27、19/27(見98年度偵字第10878號卷㈥第1128至第1146頁),亦有所缺漏,足見被告於偵、審中均未提出完整之簡訊明細單,要難斷章取義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4.觀諸被告傳送與告訴人戊○○如附表一所示之簡訊內容,均語帶威脅,明示或暗喻欲加害告訴人戊○○之生命或名譽,顯係藉此對告訴人戊○○施以恐嚇。而告訴人戊○○收閱如附表一所示簡訊內容後,感覺「每天被騷擾跟恐嚇,會很害怕,事情沒有辦法做」,業據告訴人戊○○於本院審理時陳明(見本院卷第158頁反面),顯見被告傳送如附表一所示簡訊之行為,確已使告訴人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被告及辯護人雖聲請本院傳喚證人甲○○、庚○○、己○○到庭,以查明告訴人戊○○是否有借用該等證人所申辦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或指示該等證人以上開行動電話傳送恐嚇簡訊與被告,藉此證明告訴人戊○○並無任何畏怖之心等情;惟證人甲○○經本院傳喚到庭證稱:「(問:請看一下在場的告訴人也就是戊○○你是否認識?)不認識」、「(問:是否有手機門號是0000000000?)有」、「(問:何時所申辦?)2003年回國使用到現在,都是我本人使用」、「(問:這個手機是否有借過別人使用?)沒有」、「(問:在場的被告乙○○是否認識?)不認識」、「(問:是否交名片給乙○○?)沒有」、「(問:是否有去過AZ學生活社區管理室,交名片給管理室?)這個我解釋一下,因為我不認識乙○○,但是她傳訊息騷擾我,然後三更半夜打電話給我,我好心跟她說,但是她還是騷擾我,她說她是彰化師大的博士生,還是國會助理,我去問彰化師大的系主任,但是系主任說沒有這個人,我請她不要騷擾我,但是她還是騷擾我一天上百通電話及簡訊,所以我寄存證信函給她,她還退還給我,我不知道為什麼,我也不知道怎麼辦,只好去管理室請她不要再騷擾我,這是我為何會去管理室的原因」、「(問:這裡有一封簡訊,是從0000000000傳出,這個簡訊內容是否你發?)〈提示本院卷刑事準備三狀證一簡訊內容〉我不知道」、「(問:是否有發簡訊給乙○○?)有,我請她不要再騷擾我」、「(問:確定不認識戊○○?)我不認識,我就是因為乙○○的關係,所以才去打聽戊○○是誰」、「(問:依照你所述,是乙○○傳簡訊給你,所以你去打聽戊○○,是何原因?)因為她冒用一個女的名字,然後罵戊○○,我才去打聽,這個都是她傳的訊息中我所知道的,所以我才去了解龍捲風跟戊○○間的關係」(見本院卷第147至148頁),證人庚○○經本院傳喚到庭證稱:「(問:0000000000行動電話是否你所使用?)不是」、「(問:這個電話是否是你申裝?)不是」、「〈提示本院卷第73頁台灣大哥大查詢資料〉(問:這裡申請人顯示是你所申裝,為何會顯示是你申請?)這個我不清楚,因為我從來都沒有使用0000000000這個電話,我以前一直都是使用0000000000這個號碼,0000000000這個電話我不清楚,而0000000000這個號碼因為契約到期,所以我已經停止使用」、「(問:有無別人使用你的身分申裝電話?)不清楚,不可能,應該是沒有,機率應該不高」、「(問:這裡有幾張顯示0000000000門號電話的簡訊照片,是否有印象,是否是你所傳?)〈提示98年度偵字第10878號卷㈢第458、459、460頁之相片〉這些都不是我傳」、「(問:你是否知道有誰傳這個簡訊給乙○○?)因為那時候乙○○不斷的打電話到我店裡面,這個事情我及我的店員都知道,那時候我手機一直放在桌上,但是我使用的電話是0000000000,至於0000000000的門號我不清楚,我不會去傳這樣子的簡訊」(見本院卷第149頁)。則依證人甲○○、庚○○上開證述內容,顯然無法證明被告及辯護人所主張「告訴人戊○○並無任何畏怖之心」之待證事項為真實。況案外其他人申辦之行動電話是否有傳送恐嚇簡訊與被告、傳送原因是否與告訴人戊○○有關,本即與本案被告所傳送與告訴人戊○○之恐嚇簡訊是否已使告訴人戊○○心生畏怖一事,並無直接必然之關聯,是證人己○○雖經本院傳喚而未到庭,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再為傳喚,本院認為無此必要。
5.綜上以觀,被告所辯皆不足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㈡被告冒用告訴人丁○○名義傳送如附表二所示簡訊部分:
1.被告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丁○○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指述綦詳,並有如附表二所示簡訊之翻拍相片影本4張(見98年度偵字第10878號卷㈠第166至169頁)、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5月17日法大字第000000000號書函及所附基本資料查詢各1紙(見原審卷㈠第13至14頁)、被告所提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簡訊明細單3紙(見原審卷㈠第161至163頁)可資佐證。
2.被告雖辯稱伊並未冒用告訴人丁○○名義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簡訊,附表二所示簡訊內容與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留存之同一時間所發簡訊內容不符云云。惟觀被告所提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簡訊明細單3紙(見原審卷㈠第161至163頁)之記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確有於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時間傳送簡訊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事實。且被告自承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自申設以來主要均由其使用;而該門號係被告於97年10月14日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並申請自2G系統NP至3G系統,於97年10月16日NP完成後啟用3G門號服務,租用起迄日期為97年10月16日至98年12月22日,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5月17日法大字第000000000號書函及所附基本資料查詢可參(見原審卷㈠第13至14頁)。上開簡訊明細單所載該4則簡訊傳送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時間,既均在被告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期間內,堪認該4則簡訊皆係由被告所傳送。至於該4則簡訊之內容,如附表二所示簡訊翻拍相片影本4張(由戊○○所提出,見98年度偵字第10878號卷㈠第166至169頁)之內容固與被告所提出簡訊翻拍相片4張(見原審卷㈠第164至165頁)之內容完全不同,然以現今行動電話之技術,簡訊之受話人僅係被動收受簡訊,對收到簡訊之時間、發送人電話號碼及內容均無法增刪修改,只有於轉發簡訊與他人時始能修改,惟原收到之時間及發話號碼即無法與簡訊內容同時存在於一畫面中;而觀如附表二所示簡訊之翻拍相片影本4張,係拍攝自受話方之行動電話螢幕,其上依序排列發送人電話號碼、發送時間、發送內容,復均排列在同一畫面中,自難認該等相片所示4則簡訊內容有經增刪修改情事,且該4則簡訊之發送人電話號碼皆顯示「From:+000000000000」,亦即皆係由被告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所發送,各該簡訊發送時間又與被告所提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簡訊明細單3紙所列時間完全吻合,足見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時間,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所傳送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4則簡訊內容,確係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內容無誤。而被告所提其行動電話留存簡訊之翻拍相片4張,雖均於同一畫面排列有受話人電話號碼「0000000000」、發送時間、發送內容,且此4則簡訊發送時間亦與被告所提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簡訊明細單3紙所列時間完全吻合,然該等相片係拍攝自發話方之行動電話螢幕,故其上所顯示者為受話人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並不會顯示發送人之電話號碼,其上顯示之4則簡訊內容是否確係由被告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所發出,已非無疑,又此4則簡訊內容既係由主動發送簡訊者之行動電話所留存,亦無法排除事後將行動電話時間設定更改至先前特定時間,並以更改後之不實時間重行發送其他內容簡訊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而造假之可能。兩相比較之下,應以如附表二所示簡訊翻拍相片影本4張之內容為真實可採,故尚難以被告所提簡訊翻拍相片4張,作為對其有利之認定依據。
3.如附表二所示由被告傳送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4則簡訊內容,各以「我丁○○現是黃教練的櫃檯」、「我丁○○現是黃教練的櫃檯」、「我是丁000000000000或打公司櫃台告訴我」、「我丁○○現黃教練櫃檯」自居,被告顯係冒用告訴人丁○○名義傳送各該簡訊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而被告迄至99年3月30日止向各家電信公司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中,並無該0000000000門號存在,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網路資料查詢單及查詢結果可憑(見98年度偵字第10878號卷㈧第103至114頁),且如附表二所示簡訊之翻拍相片影本4張係由戊○○所提出,足徵如附表二所示4則簡訊均係傳送至非屬被告所使用之他人行動電話門號,自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丁○○。
4.綜上以觀,被告所辯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㈢被告偽造「AZ學生活社區游泳池僱用救生員及開課教學委外合約書」並持以行使部分:
1.證人癸○○於偵查中證稱:「(問:你任總幹事期間?)我是97年9月15日至98年11月30日」、「(問:任職期間的保管方式?)與 林子暉 一樣,後來我印象中在10月時,我記得乙○○有去調閱,雖然秘書有說不能借,因為正本只有1份,可是因為她是副主委也是龍捲風的負責人,所以我們還是讓她借走了,後來我有跟主委及監委報告說被契約書正本被乙○○拿走了,然後他們就說請乙○○趕快把契約書還回來,後來大概隔了1、2個禮拜,乙○○就把契約書拿回來了,因為我印象中看那個契約書的大章,我發覺好像跟原來那份的大章不一樣,那時我就拿給壬○○」、「〈提示告證三原本〉(問:當時她拿回來的是這份?)那是後來拿給監委,壬○○就在上面加注這個不是管委會的正章」、「(問:後來如何處理?)後來11月份管委會開會時,有請乙○○列席說明,但是她有沒有出席或是有說什麼,可能要調會議記錄,但是我印象中是沒有被記錄在裡面,因為不想讓住戶知道,契約書有偽造的問題,我印象中乙○○有說她也不知道為何章會不一樣」、「(問:提示被證九,是否有看過這份合約書?)這應該是舊的那份,我到職後,有稍微把契約書翻過,這個大章是我們管委會的章,是沒有錯,就是乙○○把告證三那份拿回來,我覺得不一樣,才會去向主委及監委報告,後來壬○○把契約書拿回來,就寫說這不是管委會的正章」、「(問:剛才被告所言,是否管理室是可以有人任意出入?)那時候是我不在秘書跟我講說是副主委拿走合約書,後來是,管理員跟我說副主委把合約書拿回來,我再呈報他們2人的年藉資料」(見98年度偵字第10878號卷㈦第1364至1373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妳於何時有在AZ學生社區擔任總幹事?)應該是97年,正確時間我忘記了,因為已經離職」、「(辯護人問:關於聘任救生員合約,就妳保管的過程當中,妳知道有何人拿出去過?)被告有去管理室借」、「(辯護人問:是否是她親自跟妳接洽?)她跟我們的秘書,當時我不在社區」、「(辯護人問:妳們秘書有無說,被告借此契約是要做何用途?)她說要翻閱內容」、「(辯護人問:後來契約是如何又放在管理室,妳是否知悉?)這個是由我本人打電話跟被告講,看完之後送回管理室」、「(辯護人問:她是否是親自交給妳?)對,親自交給我本人」、「(檢察官問:上開被告將契約交還給妳的時候,該契約與原本的契約有何不同?)我把它交給監委,就是負責大章的人,請他看一下印章是否一樣,他回去看也覺得印章與社區的不太一樣」、「(被告問:妳有沒有曾經看過我親自從管理室拿走合約?)當時管理室除了秘書還有謝先生管理員,我一回到社區他就跟我說,乙○○已經來管理室借過了,而且他當時也都沒有電話問我,就是妳拿走了」、「(被告問:既然要借合約要親自問妳,為何秘書沒有經過妳同意就拿走?)秘書是新來的,他當時可能有疏忽,不清楚狀況」、「(審判長問:妳是否確定後來將委外合約書交還給妳的人是被告乙○○?)剛才被告提醒我,我想不是交給我就是交給管理室的人」、「(審判長問:到底是交給妳還是交給管理室的人,妳有無看到被告拿合約書到管理室?)我忘記了,但是是她自己親自送來的」、「(審判長問:妳有無親自看到被告將合約書還回管理室?)應該是後來是由謝先生接的,我忘記是我還是謝先生」、「(審判長問:妳剛稱乙○○將合約拿回來是妳接的?)對,但被告剛剛那樣講,好像想起來好像又不是我接的,是另一外一個謝先生接的」、「(審判長問:妳有無打電話要乙○○將合約書拿回來?)有」、「(審判長問:她有無否認將合約借出?)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㈣第4至8頁)。
2.證人壬○○於偵查中證稱:「(問:現在還有擔任AZ學生活社區監委?)我現在是主委,我是在97年擔任監委的」、「〈提示告證三〉(問:合約書是否有印象?)上面「非管委會正章」是我的字,其他的手寫字不是我寫的」、「(問:請說明合約書的原由?)97年10月份管委會開會時,決定要把游泳池開放的時間要提早到10月底結束,在會議中乙○○小姐提到說救生員合約是到10月,如果12月結束會有合約金問題,10月當時的總幹事是癸○○,我那時知道了就去管理室拿合約書出來看,發現社區大章與我手上的大章不一樣,我印象中這份合約書救生員的部分是委託乙○○處理,我印象中不能確定是否有在這份救生員的合約書蓋過大章,我有去問過當時主委謝慶竇,他說這個小章應該是他的章,至於為何大章不是我蓋的,我也覺得很奇怪,這份合約書的簽定都是乙○○負責的,我之前都沒有印象有看過合約書,我有看到合約書是在10月看到的那次,至於會出現存證信函,是因為契約書乙方上面是有一名黃先生、還有乙○○、還有龍捲風,抬頭是什麼我不太清楚,希望龍捲風他們可能來釐清,結果對方卻沒有回應。後來在97年寄存證信函後,我們在管委會開會時有詢問過乙○○,但是她也說她不清楚,她也沒有跟我說過合約書有被人換過的問題」、「(問:剛才癸○○所言過程有無意見?)章不符應該是我發現的,應該是那時候我是為了解約的事,才跟他拿契約書來看,後來癸○○有跟我報備契約書曾被乙○○拿走」、「(問:為何剛才沒有說契約書曾被乙○○拿走?)因為我不知道該不該主動講」(見98年度偵字第10878號卷㈦第1364至1373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96、97年間有無在臺中市○區○○○街○○○號AZ學生活社區管理委員會擔任何職?)97年度我是監察委員」、「(檢察官問:你的任期為何?)我們社區的任期應該是97年3月到98年2月」、「(檢察官問:當時龍捲風運動教學推廣中心是何人與AZ學生活社區接觸?)在97年度我擔任監委的期間是乙○○」、「(檢察官問:當時契約是由何人簽訂的?)社區是我,對方是乙○○」、「(檢察官問:請求提示本署98年偵10878卷㈢第425頁這份跟原來的契約有何不同?)原來的契約沒有第二點㈥這個內容,AZ學生活管理委員會的印章也不是我擔任監委所管轄的印鑑,謝慶竇的印章我研判也不是,其餘的差異部分我無法察覺」、「(檢察官問:你何時發現該合約書遭偽造?)97年10月10日」、「(檢察官問:為何會發現該合約被偽造?)97年10月6日管委會開會討論游泳池的休館時間,會中乙○○有表示說如果社區要提前休館,必須要在1個月前通知對方,不然可能會有賠款的問題,會中決議就是把游泳池的休館時間訂在11月9日,同時請監委我本人進一步瞭解契約的內容,然後隔天總幹事癸○○向我表示契約書被乙○○拿走,一直到10月10日總幹事才把契約書拿來給我」、「(檢察官問:總幹事有無說契約書是何人拿給她的?)我不記得她有無清楚告訴我是誰,她只有說被乙○○拿走」、「(檢察官問:當時乙○○在管委會開會所提的提案內容是否為上開所提遭偽造之合約書第二項㈥之內容?)是」、「(辯護人問:你剛才說第二項㈥有變造,原始的合約社區是否還有?)在99年檢察官偵查庭之後,99年我是主委,我有會同當時的監委與財務委員去查閱97年度的財務報表,在97年度的財務報表中還有發現1張當年請款的影印本(庭呈97年4月1日的原來契約影印本)」、「(審判長問:你在檢察官偵查時,有無提出這張?)因為當時還沒有去查,是在檢察官偵查庭後才去查的」、「(辯護人問:剛才提示97年4月1日〈按:應為99年7月13日之誤〉準備狀證十三這份合約的印章,AZ學生活管理委員會及謝慶竇的印章,是否真正的?)這2個章應該是正確的,但是因為這是影本,這是銀行開戶的新印鑑,所以與96年度的印章完全不同」、「(檢察官問:AZ學生活管理委員會之大章在97年度由何人管理?)這我們稱為印鑑,是由監委我本人管理的」、「(檢察官問:97年4月7日起到97年10月間,你發現該合約遭偽造,你有無將該印鑑章交付給被告?)沒有」、「(檢察官問:有無同意被告使用該印鑑章?)沒有」、「(檢察官問:事後發現偽造之合約書上的用印,是否當時的用印還是彩色影印過後的用印?)社區所提報上來的那個是直接油印上去的」、「(審判長問:剛剛提示的97年4月1日合約書上AZ學生活管理委員會及謝慶竇之印章,是否真正的?)這份都不是」、「(審判長問:你今日所提的合約書影本跟AZ學生活社區管委會〈98年9月4日〉提出的99年4月1日合約書有何不同?)這個差異非常大,AZ的大小比例完全不一樣,紅色油印的比較寬,謝慶竇的『慶』最後3個筆劃,還有『竇』也不同」等語(見原審卷㈢第51至53頁)。
3.依證人壬○○、癸○○上開證言顯示,證人壬○○係於97年10月6日「AZ學生活管理委員會」開會後至97年10月10日發覺合約書遭偽造,其間僅被告曾將「AZ學生活社區游泳池僱用救生員及開課合約書」借出,嗣後並交還另1份「AZ學生活社區游泳池僱用救生員及開課教學委外合約書」等事實,應堪認定。經本院以肉眼比對證人壬○○於原審審理時當庭提出97年4月1日簽訂之真正「AZ學生活社區游泳池僱用救生員及開課合約書」影本(見原審卷㈢第55頁)與被告97年10月10日前交還之該份「AZ學生活社區游泳池僱用救生員及開課教學委外合約書」(見98年度偵字第10878號卷㈢第425頁)結果,除合約書名稱、立合約書人乙方名稱及契約內容有所不同外(詳見附表三真偽合約書比較),真正合約書上「AZ學生活社區管理委員會」印文之行距較寬、「AZ」2字之字幅較窄;而被告交還之該份合約書上「AZ學生活社區管理委員會」印文之行距較窄、「AZ」2字之字幅較寬且細長。
又真正合約書上並未蓋用「龍捲風直排滑輪專賣店」印章;而被告交還之該份合約書上則有蓋用(該印章並非偽造,詳見後述理由7.)。足見被告交還之該份合約書確與真正之合約書有明顯差異,且所蓋用「AZ學生活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印章係屬偽造,被告所交還者應屬偽造之合約書甚明(至於「乙○○」方章部分,真正合約書上之印文係倒蓋、蓋用位置遮蔽「佩晶」2字,以及「晶」字之字體,均與偽造之合約書不同,惟因被告係有權刻印自己姓名章,無證據證明此部分印章或印文亦係偽造,復未據檢察官起訴,故不在審理範圍)。
4.又依證人壬○○、癸○○上開所述,「AZ學生活管理委員會」於97年10月6日開會時對社區游泳池休館時間之議題有所討論,被告於會議中表示如果社區游泳池要提前休館,必須要在1個月前通知對方,不然可能會有賠款問題等語,會後經管委會監委即證人壬○○要求總幹事即證人癸○○取出「AZ學生活社區游泳池僱用救生員及開課合約書」以瞭解內容,證人癸○○於97年10月10日將被告所交還之「AZ學生活社區游泳池僱用救生員及開課教學委外合約書」交與證人壬○○查看,始發現被告交還之合約書與原合約書差異甚大。徵諸被告係參與該次會議之人,會後於97年10月6日至97年10月10日前將合約書借出再交還,其交還之合約書與原合約書差異甚大而屬偽造,且增列被告於會議中主張而為原合約書所無之:「二㈥: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如合約到期前因故終止合約或無法續約,須於合約終止或到期前一個月以書面告知對方原因,否則須賠償對方整月之工作時數之金額損失。」該項約款(見附表三編號7),足見被告交還之「AZ學生活社區游泳池僱用救生員及開課教學委外合約書」確係由被告於97年10月6日至97年10月10日前之不詳時間所偽造。而被告於97年10月10日前不詳日期,持偽造完成之「AZ學生活社區游泳池僱用救生員及開課教學委外合約書」至「AZ學生活社區」管理中心交與管理員,將該以偽作真之合約書置於可得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被告主觀上既已認識「AZ學生活管理委員會」足以認為其對該合約書權利義務等內容有所主張,並有意使其發生,即已屬對該合約書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承有借閱真正之「AZ學生活社區游泳池僱用救生員及開課合約書」(見本院卷第158頁),其辯稱僅在櫃台借閱而未取走,且未另行偽造「AZ學生活社區游泳池僱用救生員及開課教學委外合約書」後交還云云,核與上開各項積極證據均不相符,無可採信。
5.再經比對真正之「AZ學生活社區游泳池僱用救生員及開課合約書」與被告偽造之「AZ學生活社區游泳池僱用救生員及開課教學委外合約書」兩者內容,不僅合約書名稱不同、立合約書人乙方由「龍捲風運動文理補習班」變更為「龍捲風國際開發育樂有限公司」、合約書約定條款亦多所差異(詳見附表三真偽合約書比較),在在影響契約當事人之權利義務,自足以生損害於「AZ學生活管理委員會」」及「龍捲風運動文理補習班」、「龍捲風國際開發育樂有限公司」等。另經本院依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調取「私立龍捲風文理附設運動短期補習班」註銷立案卷宗影本審閱結果,該補習班由設立人戊○○委託代理人 蔡依齡 於97年10月29日申請註銷立案登記,經臺中市政府97年10月31日以府教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註銷在案等情,有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1年9月10日中市教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私立龍捲風文理附設運動短期補習班」註銷立案卷宗影本可稽(見本院卷第89至96頁)。然此僅足證明「私立龍捲風文理附設運動短期補習班」於97年10月29日由設立人戊○○委託代理人申請註銷立案登記,並經臺中市政府於97年10月31日同意註銷在案之事實,要難以此推翻前述各項積極證據,逕認本件合約書非由被告而係由戊○○所偽造抽換,被告此部分辯解亦乏所據。
6.綜上以觀,被告所辯皆不足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7.另關於真正合約書及偽造合約書上之「謝慶竇」、「龍捲風運動文理補習班」、「戊○○」(圓章)印章之筆順、字型、字體均屬相同,並無偽造情事,僅偽造合約書中之「龍捲風運動文理補習班」章距「立合約書人」欄較遠且印文無偏斜,「戊○○」(圓章)距上方公司名稱欄及下方地址欄較近且向右傾斜;而真正合約書之「龍捲風運動文理補習班」印章距「立合約書人」欄較近且向左傾斜,「戊○○」(圓章)距上方公司名稱欄及下方地址欄較遠且向左傾斜。被告另提出自認真正之「AZ學生活社區游泳池僱用救生員及開課教學委外合約書」(見原審卷㈠第94頁),其合約書名稱、內容及立合約書人乙方均與真正合約書不同,並多出真正合約書所未蓋用之「龍捲風直排滑輪專賣店」、「戊○○」(方章),顯見亦屬偽造,雖「AZ學生活管理委員會」印章與真正合約書之印章相符,惟其他部分既有上述不同,仍屬偽造,然此部分無法證明係由被告所偽造,復未據檢察官起訴,故不在審理範圍,附此敘明。
二、論罪科刑及一部撤銷改判、一部駁回上訴之理由:㈠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
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參照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多次傳送簡訊恐嚇危害安全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基於單一犯意而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檢察官起訴書認此部分係屬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容有誤會。又刑法第220條規定:「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故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冒用告訴人丁○○名義偽造簡訊,並傳送與他人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數次冒用告訴人丁○○名義傳送簡訊之行為,在時、空上具密接性及連貫性,堪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犯意,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盜刻「AZ學生活管理委員會」印章,為間接正犯。被告偽造印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撤銷改判部分:
原審以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恐嚇危害安全犯行明確而予論罪科刑,並就原判決附表五(即本判決附表四編號11至
29、35至39)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固非無見。惟查:①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10、13、17、29、36、57(即本判決附表四編號1至10、30至34)部分,亦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見後述理由三㈢1.),原判決認定該部分有罪,容有未洽。②檢察官起訴書就被告所涉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及加重誹謗罪嫌,已於起訴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內載明:「被告密集以同一行動電話號碼傳送多封恐嚇簡訊及多封妨害名譽簡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舉措,仍應『各』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行為,應『各』以恐嚇及加重誹謗一罪論」,顯係認被告分別涉犯恐嚇危害安全、加重誹謗二罪,而非將該二罪論以一罪。原判決就被告被訴加重誹謗部分(原判決附表六,即本判決附表五)既認不能以該罪相繩,即應就該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然原判決理由卻謂「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誤將被告被訴加重誹謗部分,列於被告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有違失。被告上訴意旨執詞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犯行,雖無可取,但其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
10、13、17、29、36、57(即本判決附表四編號1至10、30至34)部分指摘原判決認定有罪為不當,則有理由,且原判決既有上述①②所示可議之處,即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恐嚇危害安全(含加重誹謗)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因此失所附麗,應一併予以撤銷。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戊○○間之經營事業糾紛,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及妥善抒解情緒,為表達一己之不滿及怨懟,而接續多次傳送恐嚇文字簡訊與告訴人戊○○,造成告訴人戊○○之恐懼及困擾,犯後一味飾詞否認,迄未與告訴人戊○○達成和解賠償損失,未見具體悔過表現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就撤銷改判有罪部分與後述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定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駁回上訴部分:
原審以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㈡、犯罪事實欄二所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19條、第22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審酌被告曾於92年間因竊盜罪,經法院判處罰金4,000元,緩刑2年確定,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可,惟犯罪後始終否認犯行,犯罪後態度不佳,並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品行、研究所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分四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第36頁)、冒用告訴人丁○○名義傳送簡訊,犯罪對告訴人所生困擾及損害,迄未與告訴人丁○○達成民事和解與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量處有期徒刑2月、3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就沒收部分敘明:被告偽造之「AZ學生活管理委員會」印章1顆(雖未據扣案但尚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印文1枚,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偽造之「AZ學生活社區游泳池僱用救生員及開課教學委外合約書」,及冒用告訴人丁○○名義傳送之簡訊,業已提出於「AZ學生活管理委員會」及傳送與他人而行使,已非被告所有,爰不宣告沒收。經核原判決此部分之認事用法俱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罪,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不另諭知無罪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傳送如附表四所示恐嚇文字簡訊與告訴
人戊○○,使告訴人戊○○生心畏懼;另偽刻「龍捲風運動文理補習班」、「龍捲風直排滑輪專賣店」、「戊○○」、「謝慶竇」之印章,再蓋用於「AZ學生活社區游泳僱用救生員及開課教學委外合約書」上,並持至「AZ學生活社區」管理中心行使,致生損害於「AZ學生活社區」住戶及戊○○、謝慶竇。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及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㈡檢察官認被告涉有此部分恐嚇危害安全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嫌,係以告訴人戊○○及證人謝慶竇之證述,以及如附表四所示簡訊之翻拍相片與蓋用於「AZ學生活社區游泳僱用救生員及開課教學委外合約書」上之「龍捲風運動文理補習班」、「龍捲風直排滑輪專賣店」、「戊○○」、「謝慶竇」印文,為其論據。訊之被告堅詞否認有此部分恐嚇危害安全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伊並未傳送如附表四所示簡訊與戊○○,復未盜刻「龍捲風運動文理補習班」、「龍捲風直排滑輪專賣店」、「戊○○」、「謝慶竇」印章及蓋用於「AZ學生活社區游泳僱用救生員及開課教學委外合約書」上等語。
㈢經查:
1.附表四恐嚇危害安全部分:本件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係由被告於97年10月14日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並申請自2G系統NP至3G系統,於97年10月16日NP完成後啟用3G門號服務,租用起迄日期為97年10月16日至98年12月22日,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5月17日法大字第000000000號書函暨所附基本資料查詢各1紙可參(見原審卷㈠第13至14頁),已如前述。附表四編號1至10所示簡訊傳送至告訴人戊○○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時間,既均在被告申租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前,即難認該等簡訊係由被告傳送與告訴人戊○○。而附表四編號11至29所示簡訊之翻拍相片,雖有顯示簡訊內容,然或未顯示發送人電話號碼,或未顯示發送日期,故無法認定該等簡訊內容是否確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所傳送,或是否確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由被告申租使用期間內所傳送。又觀附表四編號30至39所示簡訊內容,尚乏明示或暗示加害告訴人戊○○生命、名譽之含意,核與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有間。綜上所述,就附表四所示各該簡訊之傳送,均不應令被告擔負恐嚇危害安全之罪責,而因起訴書認此部分被訴事實,與犯罪事實欄一㈠經論罪科刑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間,有包括一罪之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被告及辯護人雖於本院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並請求調查告訴人戊○○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否已於98年5月以後停用,欲藉此證明告訴人戊○○無法收受如附表四編號34所示於98年9月20日發送之簡訊文字內容云云;惟附表四編號34所示該則簡訊,既經本院以尚乏明示或暗示加害告訴人戊○○生命、名譽之含意,不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因而不另諭知無罪,被告及辯護人所指此部分待證事項即無調查之必要,併予指明。
2.蓋用於「AZ學生活社區游泳僱用救生員及開課教學委外合約書」上之「龍捲風運動文理補習班」、「龍捲風直排滑輪專賣店」、「戊○○」、「謝慶竇」印文部分:
①「謝慶竇」印文部分:證人謝慶竇雖曾於偵查中證稱:「
(問:這二份都很類似,你怎麼判斷是蓋那一份?)因為我從頭到尾都蓋一份,檢察官剛提示的第一份,監委說大章不是我們的,所以我覺得那個小章應該也不是我蓋的」(見98年度偵字第10878號卷㈥第1165至第1186頁),惟證人謝慶竇在同一日所為證言亦證稱:「〈提示壬○○98年9月4日呈報狀,所附委外合約書〉(問:是否有看過?)後來我要看過,我印象中我們社區管委會有討論過要請救生員,要委託龍捲風去幫我們請,我知道有這件事,可是後來契約書是交給管理室保存,我是知道有這件事,但是過程不是很嚴謹,這只是很小的事情,那時候龍捲風的代表人是乙○○,乙○○也是我們大樓的住戶。我記得當時有蓋章,那份契約書內容還有誰也蓋章在上面我也記不得了,我可以提供那顆印章,我們大樓的主委章是主委自己保管,而大章是由監委自己保管。檢察官提示這份契約書是不是原本的印章我沒有辦法判斷」等語。證人謝慶竇就檢察官提示之證人壬○○98年9月4日呈報狀所附委外合約書上(即偽造合約書)上之「謝慶竇」印章是否為真正並無法判斷,且其係以監委即證人壬○○曾說大章不是管委會之印章,而推測小章(即「謝慶竇」印章)應該也不是真正,因此證人謝慶竇之證言並無法證明蓋用於「AZ學生活社區游泳僱用救生員及開課教學委外合約書」上之「謝慶竇」印章係屬偽造。又證人壬○○於偵查中亦曾證稱:97年10月份管委會開會時,決定要提早結束游泳池開放時間,會議中乙○○提及會有賠償問題,當時曾請總幹事取來合約書,發現合約書上管委會大章與所保管大章不符,經向當時主委謝慶竇求證合約書,他說合約書上小章應該是他的章等語,足見合約書上謝慶竇之印文是否偽造非無疑問。再經本院以肉眼比對證人壬○○於原審審理時當庭提出97年4月1日簽訂之真正「AZ學生活社區游泳池僱用救生員及開課合約書」影本(見原審卷㈢第55頁)與被告97年10月10日前交還之偽造「AZ學生活社區游泳池僱用救生員及開課教學委外合約書」(見98年度偵字第10878號卷㈢第425頁)結果,兩份合約書上「謝慶竇」印章之字體、字型及筆順均屬相同,復與「AZ學生活管理委員會」於101年2月20日提出之真正「謝慶竇」印文相符,益見被告偽造之「AZ學生活社區游泳池僱用救生員及開課教學委外合約書」上所蓋「謝慶竇」印文應屬真正。
②「龍捲風運動文理補習班」、「龍捲風直排滑輪專賣店」
、「戊○○」印文部分:經就真正合約書及偽造合約書上之「龍捲風運動文理補習班」、「戊○○」(圓章)印文經以肉眼比對結果,兩印文之筆順、字型、字體均屬相同,並無偽造情事,僅偽造合約書中之「龍捲風運動文理補習班」印文距「立合約書人」欄較遠且印文無偏斜,「戊○○」(圓章)距上方公司名稱欄及下方地址欄較近且向右傾斜;而真正合約書中之「龍捲風運動文理補習班」印章距「立合約書人」欄較近且向左傾斜,「戊○○」(圓章)距上方公司名稱欄及下方地址欄較遠且向左傾斜。又真正合約書上並未蓋用「龍捲風直排滑輪專賣店」印文,而偽造合約書則有蓋用,惟經以肉眼比對偽造合約書上「龍捲風直排滑輪專賣店」之印文與告訴人戊○○所提出「龍捲風直排滑輪專賣店」之印章(附於98年度偵字第10878號卷㈠證物袋內),兩者之筆順、字體、字型均屬相符,足證被告並無偽造「AZ學生活社區游泳池僱用救生員及開課教學委外合約書」上之「龍捲風直排滑輪專賣店」印章(至於「乙○○」方章部分,真正合約書上之印文係倒蓋、蓋用位置遮蔽「佩晶」2字,以及「晶」字之字體,均與偽造之合約書不同,惟因被告係有權刻印自己姓名章,無證據證明此部分印章或印文亦係偽造,復未據檢察官起訴,故不在審理範圍)。
③綜上,被告所偽造之「AZ學生活社區游泳池僱用救生員及
開課教學委外合約書」上蓋用之「龍捲風運動文理補習班」、「龍捲風直排滑輪專賣店」、「戊○○」、「謝慶竇」印文應屬真正,此部分自不能認被告有偽刻上述印章及偽造上開印文之行為,而因起訴書認此部分被訴事實,屬於犯罪事實欄二經論罪科刑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之階段行為,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叁、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傳送如附表五所示不實內容簡訊與 劉慧君 、辛○○、丁○○、劉 之韵 ,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戊○○之名譽。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參照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又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須行為人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著為文字或繪成圖畫,散發或傳布於大眾始足當之,如僅告知特定人或向特定機關陳述,即與犯罪構成要件不符(參照最高法院75年度臺非字第175號判決)。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有加重誹謗罪嫌,係以告訴人戊○○及證人劉慧君、辛○○、丁○○、 劉之韵 之證述,以及如附表五所示簡訊之翻拍相片,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加重誹謗犯行,辯稱:伊並未傳送如附表五所示簡訊與劉慧君、辛○○、丁○○、劉之韵等語。
四、經查,本件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係由被告於97年10月14日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並申請自2G系統NP至3G系統,於97年10月16日NP完成後啟用3G門號服務,租用起迄日期為97年10月16日至98年12月22日,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5月17日法大字第000000000號書函及所附基本資料查詢各1紙可參(見原審卷㈠第13至14頁),已迭如前述。而附表五編號1至12、20至34所示簡訊之翻拍相片,雖有顯示簡訊內容,然或未顯示發送人電話號碼,或未顯示發送日期,故無法認定該等簡訊內容是否確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所傳送,或是否確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由被告申租使用期間內所傳送。至於附表五編號13至19所示簡訊之翻拍照片,其上依序排列發送人電話號碼「000000000000」、發送時間、發送內容,復均排列在同一畫面中,且該等簡訊傳送之時間,均在被告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期間內,堪認該等簡訊係由被告所傳送;然因該等簡訊僅傳送與特定人辛○○,難認被告有散布於眾之意圖,核與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不得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加重誹謗之犯行,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以示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王邁揚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恐嚇危害安全及加重誹謗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附表一(傳送簡訊恐嚇戊○○部分):
┌──┬──────┬──────┬───────────────┬───┬──────┐│編號│發話者之手機│受話者之手機│內容│受話者│受話者之手機│││門號│畫面、時間│││門號│├──┼──────┼──────┼───────────────┼───┼──────┤│1│0000-000000│2008.11.08│真的想讓自己中部全國各校長口耳│戊○○│0000-000000││││09:03pm│相傳,漸漸傳開都知道你是會和女│││││││家長亂搞賣鞋和做教學?你撇得清│││││││?想傷害犧牲我?那你│││├──┼──────┼──────┼───────────────┼───┼──────┤│2│0000-000000│2008.11.08│漸漸傳開都知道你是會和女家長亂│戊○○│0000-000000││││09:03pm│搞賣鞋和做教學?你撇得清?想傷│││││││害犧牲我?那你智慧遠見都沒有進│││││││步試看看威力,晚安!│││├──┼──────┼──────┼───────────────┼───┼──────┤│3│0000-000000│2008.12.03│現不高興,我只要感到你對什麼事│戊○○│0000-000000││││04:48am│會表現不高興,並且是對我沒度量│││││││的,以後會就有更多,更多!我已│││││││經說了,除非你殺了我…。│││├──┼──────┼──────┼───────────────┼───┼──────┤│4│0000-000000│2009.01.01│不是我的選擇喔!我有誠意了,過│戊○○│0000-000000││││06:25pm│了今天,風評不佳和用符咒惡搞一│││││││個壞男人的人生就是我後半生的生│││││││活餘樂!│││├──┼──────┼──────┼───────────────┼───┼──────┤│5│0000-000000│2009.01.25│自己就是大騙子,沒有福報!不是│戊○○│0000-000000││││06:51pm│要聽我的是你自己是壞人!不敢接│││││││電話大孬種,一輩子害死女人,生│││││││不如死。│││├──┼──────┼──────┼───────────────┼───┼──────┤│6│0000-000000│2009.01.25│你自己說電話聯絡就故意不接,要│戊○○│0000-000000││││08:05am│別人學海角七號的女主角去男主角│││││││家中砸玻璃是吧!│││├──┼──────┼──────┼───────────────┼───┼──────┤│7│0000-000000│2009.02.02│你明知道誰是做機械和軍火的,如│戊○○│0000-000000││││01:28pm│果恨帶種就出去讓別人多拍照,不│││││││必躲著用說電話,你最近亞太通訊│││││││記錄拿到傳到公司給…。│││├──┼──────┼──────┼───────────────┼───┼──────┤│8│0000-000000│2009.02.02│你亂掛我電話已經非常沒有禮貌,│戊○○│0000-000000││││11:26pm│我有你的同意錄音喔!│││├──┼──────┼──────┼───────────────┼───┼──────┤│9│0000-000000│2009.02.03│上個月一千七百多這個月兩千四!│戊○○│0000-000000││││06:27am│你有錢和女人聊天沒有錢認養孩子│││││││!你是找死是嗎?│││├──┼──────┼──────┼───────────────┼───┼──────┤│10│0000-000000│2009.02.06│你再故意不接我就開始打你電話通│戊○○│0000-000000││││17:50pm│訊的人。│││├──┼──────┼──────┼───────────────┼───┼──────┤│11│0000-000000│2009.02.06│開頭!為了讓你知道我的相處原則│戊○○│0000-000000││││06:29pm│我死都不怕了,也不惜去傷害別的│││││││賤人!我惡劣是你造成的。│││├──┼──────┼──────┼───────────────┼───┼──────┤│12│0000-000000│2009.02.07│我是個說出來的話就做得到的人,│戊○○│0000-000000││││11:47am│過了今天所有發生的事都是你選擇│││││││和自找的!別人的不幸也是因為你│││││││喔!別後悔!│││├──┼──────┼──────┼───────────────┼───┼──────┤│13│0000-000000│2009.02.07│因為你不接電話無情無義我去做的│戊○○│0000-000000││││11:47am│任何事,必要去做的傷害都有請示│││││││過神明,也執杯得到允許!錯的人│││││││是你不是我!│││├──┼──────┼──────┼───────────────┼───┼──────┤│14│0000-000000│2009.02.08│你為了誰要和我劃清界線,不對我│戊○○│0000-000000││││09:21am│負責,不坦誠相待,只心存利用?│││││││還說話傷害我!你無情,我就不會│││││││有義,報負不手軟!│││├──┼──────┼──────┼───────────────┼───┼──────┤│15│0000-000000│2009.02.08│以後不僅你是我的敵人,你的叔叔│戊○○│0000-000000││││09:24am│嬸嬸父母,整個祥暉幼稚園都是我│││││││報仇的目標!我可以報仇又有地位│││││││,我還要感謝你侮辱│││├──┼──────┼──────┼───────────────┼───┼──────┤│16│0000-000000│2009.02.08│我知電話的你認識和認識你的人,│戊○○│0000-000000││││09:32am│你在努力拓展的滾球界,南投彰化│││││││認識你教學的!慢慢花時間瓦解是│││││││我的人生目標。│││├──┼──────┼──────┼───────────────┼───┼──────┤│17│0000-000000│2009.02.08│把我盡可能買到的通訊資料,還有│戊○○│0000-000000││││09:32am│科士威我知電話的你認識和認識你│││││││的人,你在努力拓展的滾球界,南│││││││投彰化認識你教學的!│││├──┼──────┼──────┼───────────────┼───┼──────┤│18│0000-000000│2009.02.13│若是不把你弄得沒有退路和沒有選│戊○○│0000-000000││││06:38pm│擇,你有骨氣和智慧夠聰明就要認│││││││清狀況是什麼!你要怎麼做要有自│││││││由和選擇,沒有尊重│││├──┼──────┼──────┼───────────────┼───┼──────┤│19│0000-000000│2009.02.15│人生本來任何事就都要抉擇,我的│戊○○│0000-000000││││05:15pm│感覺是你要護著她,那就要付出代│││││││價。│││├──┼──────┼──────┼───────────────┼───┼──────┤│20│0000-000000│2009.02.20│想想自己做過什麼傷害別人的事,│戊○○│0000-000000││││20:19pm│帶給別人什麼痛苦!除非我死,不│││││││然你逃去大陸啊!你不是很驕傲?│││├──┼──────┼──────┼───────────────┼───┼──────┤│21│0000-000000│2009.02.20│我的個性你最清楚,拼到底!你們│戊○○│0000-000000││││22:00pm│不懂法律沒有錢的最好想清楚。│││├──┼──────┼──────┼───────────────┼───┼──────┤│22│0000-000000│2009.02.21│你有種就再進去和她沒事聊心事啊│戊○○│0000-000000││││16:44pm│!我看你能叫幾次警察。│││├──┼──────┼──────┼───────────────┼───┼──────┤│23│0000-000000│2009.03.01│你要走法律,就要思考被交保的人│戊○○│0000-000000││││01:08am│出來還是一條好漢,怨恨加深,這│││││││種輪迴永無止盡!你每每對女人存│││││││不知何時負責的心態│││├──┼──────┼──────┼───────────────┼───┼──────┤│24│0000-000000│2009.03.10│你敢不接自己想後果。│戊○○│0000-000000││││11:29pm││││├──┼──────┼──────┼───────────────┼───┼──────┤│25│0000-000000│2009.03.11│你是死了是嗎?接電話。│戊○○│0000-000000││││12:56pm││││├──┼──────┼──────┼───────────────┼───┼──────┤│26│0000-000000│2009.03.11│我要問你事還沒問完你就故意不接│戊○○│0000-000000││││01:37pm│,浪費我打電話的時間!有種再不│││││││接你試看看。│││├──┼──────┼──────┼───────────────┼───┼──────┤│27│0000-000000│2009.03.15│你是白癡喔!誰知道你什麼學歷,│戊○○│0000-000000││││02:22pm│表格只看你是主管!我擬你寫,很│││││││簡單的!你又故意不接找死喔!│││├──┼──────┼──────┼───────────────┼───┼──────┤│28│0000-000000│2009.03.15│你現在對我越兇,我以後就更不可│戊○○│0000-000000││││03:05pm│能手下留情,你可以逃和躲,但我│││││││對你的恨,別人就要幫我消化,陪│││││││葬!也是你造成的。│││├──┼──────┼──────┼───────────────┼───┼──────┤│29│0000-000000│2009.03.15│我想好了,你對我無情我自有無情│戊○○│0000-000000││││04:07pm│的做法!我和 廖如芳 那種不一樣,│││││││她們可以快另選擇,我拿命和你玩│││││││!所以要逃快。│││├──┼──────┼──────┼───────────────┼───┼──────┤│30│0000-000000│2009.03.16│你為了誰不幫我寫?那麼壞我就再│戊○○│0000-000000││││02:35am│開始第二波,愛去大陸是嗎?我可│││││││以發誓把你趕出台灣!!先趕出中部│││││││!│││├──┼──────┼──────┼───────────────┼───┼──────┤│31│0000-000000│2009.03.16│你要我不打給你?男人要付出代價│戊○○│0000-000000││││19:39pm│!我人很好一遇到花心就是他自己│││││││找死!誰要我看過之前男友傷人!│││││││她被潑硫酸毀容你才高興是嗎?│││├──┼──────┼──────┼───────────────┼───┼──────┤│32│0000-000000│2009.03.16│原來你的目的就是要我不要讀書,│戊○○│0000-000000││││19:45pm│每天纏著你報負你,報負別人?不│││││││然為何說話刺激我?說要負責又反│││││││悔!沒出息好!大家來玩大一點!│││││││你的選擇!│││├──┼──────┼──────┼───────────────┼───┼──────┤│33│0000-000000│2009.03.20│你兇我一時,我要回報都是一世!│戊○○│0000-000000││││21:54pm│愛一個男人他確不成熟到隨意生氣│││││││!男人自尊力氣應用在保護負責任│││││││,兇女人很賤沒辦法還可以若無其│││││││事共同生活在同個城市。│││├──┼──────┼──────┼───────────────┼───┼──────┤│34│0000-000000│2009.03.22│你要選擇丟臉,應該把陳三井那些│戊○○│0000-000000││││17:12pm│人也找來,我會一次讓大家好看。│││├──┼──────┼──────┼───────────────┼───┼──────┤│35│0000-000000│2009.03.31│你越不自然我越找人去整他們,明│戊○○│0000-000000││││10:11am│ 明廖 先生沒事為何要故意弄那一場│││││││戲。│││├──┼──────┼──────┼───────────────┼───┼──────┤│36│0000-000000│2009.04.02│我們童軍聯團活動會邀請南屯區議│戊○○│0000-000000││││02:14am│員來,陳三井也在列,櫃台的事你│││││││昨天說有交接,我下定決心的事不│││││││會改變,再敷衍我是…│││├──┼──────┼──────┼───────────────┼───┼──────┤│37│0000-000000│2008.04.02│我會慢慢慢慢讓你痛苦到死!你要│戊○○│0000-000000││││01:01pm│就解決,不然五年十年我都是你的│││││││仇人!│││├──┼──────┼──────┼───────────────┼───┼──────┤│38│0000-000000│2009.04.03│八卦!我發現龍捲風黃教練的風評│戊○○│0000-000000││││00:44am│真的不是很好,如果和李校長說楊│││││││組長背著學校投資外面,你在大新│││││││漸漸無法立足。│││├──┼──────┼──────┼───────────────┼───┼──────┤│39│0000-000000│2009.04.03│你不用逃避喔!還有廖先生和學校│戊○○│0000-000000││││09:51am│及管委會教育處 張光銘 局長,今明│││││││天一│││├──┼──────┼──────┼───────────────┼───┼──────┤│40│0000-000000│2009.04.03│接電話去大新,你逃避我直接做!│戊○○│0000-000000││││10:15am│楊的身分證字號是Z000000000,你│││││││登記│││├──┼──────┼──────┼───────────────┼───┼──────┤│41│0000-000000│2009.04.03│ 李月貞 校長, 蔡坤澤 林妙穗 姜韻梅 │戊○○│0000-000000││││10:34am│ 林華龍 ,還有等等團隊的手機我都│││││││有!│││├──┼──────┼──────┼───────────────┼───┼──────┤│42│0000-000000│2009.04.03│你最好趕快出國去大陸,有多遠滾│戊○○│0000-000000││││08:41pm│多遠。│││├──┼──────┼──────┼───────────────┼───┼──────┤│43│0000-000000│2009.04.05│怕車怎樣不敢接電話喔?我越懷疑│戊○○│0000-000000││││15:55pm│你,越認為你說謊,越弄弄你,你│││││││愛這樣喔?│││└──┴──────┴──────┴───────────────┴───┴──────┘附表二(冒用丁○○名義傳送簡訊部分):
┌──┬──────┬──────┬───────────────┬──────┐│編號│發話者之手機│受話者之手機│內容│受話者之手機│││門號│畫面、時間││門號│├──┼──────┼──────┼───────────────┼──────┤│1│0000-000000│2009.02.18│我丁○○現是黃教練的櫃檯,最近│0000-000000││││22:33pm│無意發現他有幾個女生電話名字你││││││是其一,還有位女股東jessica陳││││││和幾個女家長。││├──┼──────┼──────┼───────────────┼──────┤│2│0000-000000│2009.02.19│ 張采葳 是嗎?我丁○○現是黃教練│0000-000000││││08:01am│的櫃檯,最近無意發現他有幾個女││││││生電話名字你是其一,還有位女股││││││東jessica陳和開特殊營業場所的││││││女對象有往來││├──┼──────┼──────┼───────────────┼──────┤│3│0000-000000│2009.02.19│好像也和他有親密的關係!黃對我│0000-000000││││08:08am│是否哄騙,是否總和其他女生搞曖││││││昧!若他也有和你有什麼,我是黃││││││ 華瑩 0000000000或打公司櫃台告訴││││││我,謝謝││├──┼──────┼──────┼───────────────┼──────┤│4│0000-000000│2009.02.23│廖如芳嗎?│0000-000000││││20:11pm│我丁○○現黃教練櫃檯,曾經黃用││││││一百五十萬和有位女股東jessica││││││陳協議換你出公司。但陳並不想用││││││錢收買男人要求退股是嗎?現在他││││││要││└──┴──────┴──────┴───────────────┴──────┘附表三(真偽合約書比較):
┌──┬─────────────┬──────────────┐│編號│真正契約內容(見原審卷㈢第│偽造契約內容(見98年度偵字第│││55頁)│10878號卷㈢第425頁)│├──┼─────────────┼──────────────┤│1│契約名稱:AZ學生活社區游泳│契約名稱:AZ學生活社區游泳池│││池僱用救生員及開課合約書│僱用救生員及開課『教學委外』││││合約書│├──┼─────────────┼──────────────┤│2│本文:AZ學生活管理委員會(│本文:AZ學生活管理委員會(以│││以下稱甲方)為適應游│下稱甲方)為適應游永池│││永池開放游泳教學及救│開放『和公共休閒空間開│││生員需要,以維護游泳│立休閒運動文藝教學課程│││池安全並服務社區居民│』及救生員需要,以維護│││才藝及休閒育樂之目的│游泳池安全並服務社區居│││,乙僱用龍捲風運動文│民才藝及休閒育樂之目的│││理補習班(以下稱乙方│,乙僱用『龍捲風國際育│││)為甲方約僱救生員及│樂開發有限公司』(以下│││開班教學雙方訂立條款│稱乙方)為甲方約僱『教│││如下:│練及師資』開班教學雙方││││訂立條款如下:│├──┼─────────────┼──────────────┤│3│二㈠:本社區游泳池救生員工│二㈠:本社區游泳池『公共休閒│││作要點依甲方開放段準時執勤│空間開班教學之』工作要點『(││││如遇天災則依善政府公告為準)││││』│├──┼─────────────┼──────────────┤│4│契約無此條款│二㈢:於合約期間內於游泳池開││││課游泳教學,(週一至週日)教││││練堂課回饋甲方100元之場地金││││。│├──┼─────────────┼──────────────┤│5│二㈢:執勤及開課期間乙方必│二㈣:執勤『與』開課期間乙方│││須擔負相關安全責任,甲方及│必須擔負『學員安全相關』責任│││代表人對於任何意外傷害不負│,『甲方代表人』對於任何意外│││任何法律相關賠償責任及連帶│傷害『之學員不負相關責任(甲│││責任。│方須投保社區公共意外責任險游││││泳池附加責任條款,並提供影本││││與乙方)』。│├──┼─────────────┼──────────────┤│6│契約無此條款│二㈤:乙方應於每月月底前(25││││日)將該月簽到表角給甲方請領││││救生員站台薪資款項,甲方於收││││到資料後於次月五日到十日前放││││款。│├──┼─────────────┼──────────────┤│7│契約無此條款│二㈥: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如合約││││到期前因故終止合約或無法續約││││,須於合約終止或到期前一個月││││以書面告知對方原因,否則須賠││││償對方整月之工作時數之金額損││││失。│├──┼─────────────┼──────────────┤│8│三:薪資報酬:由甲方支付乙│三:開課時間:乙方視學員上課│││方每月薪資時薪一百二十│之需求與甲方協議告知。│││元整,(按實際天數和總││││時數乘以時薪計算),甲││││方辦理訓練班或游泳教學││││期間,以方不得任意拒絕││││參與,乙方加班費每小時││││一百四十元整。乙方每堂││││教學班級回饋甲方100元││││之場地回饋金。││├──┼─────────────┼──────────────┤│9│四:甲方應盡之義務:甲方應│四:甲方應盡之義務:甲方應定│││定期檢查(每月一次)泳│期檢查(每月一次)泳池『│││池之硬體設備及環境清潔│及公共休閒空間』之硬體設│││和維修並提供維護泳池之│備及『清潔』和維修並提供│││器材。│維護泳池之器材。│├──┼─────────────┼──────────────┤│10│五:乙方應盡之責任:在合約│五:乙方應盡之責任:在合約期│││期間,乙方除應負責一切│間,乙方除應負責一切水上│││水上和教學安全責任並遵│和教學安全責任並遵守甲方│││守甲方之工作規定。│之工作規定。『另乙方於教││││學期間將不定期舉辦社區教││││學成果展示活動或相關娛樂││││活動對社區及學員做回饋』│├──┼─────────────┼──────────────┤│11│立合約書人乙方:龍捲風運動│立合約書人乙方:龍捲風國際開│││文理補習班│發育樂有限公司│└──┴─────────────┴──────────────┘附表四(不另諭知無罪部分):
┌──┬──────┬──────┬───────────────┬───┬──────┐│編號│發話者之手機│受話者之手機│內容│受話者│受話者之手機│││門號│畫面、時間│││門號│├──┼──────┼──────┼───────────────┼───┼──────┤│1│0000-000000│2007.12.25│我的手中一堆你朋友的電話號碼,│戊○○│0000-000000││││10:19pm│那是電信警察給我的!你不守信,│││││││要我到處打,把你對某人那一套報│││││││負,全部搬到你身上…。│││├──┼──────┼──────┼───────────────┼───┼──────┤│2│0000-000000│2008.01.11│你硬要說我跟你,好!被你惹毛,│戊○○│0000-000000││││08:31pm│決定要找人在你車輛裝偵測!要不│││││││然我名字讓你倒著念。│││├──┼──────┼──────┼───────────────┼───┼──────┤│3│0000-000000│2008.01.16│我要破壞你的名譽很簡單,要讓你│戊○○│0000-000000││││03:10pm│身敗名劣很簡單,因為我有神力也│││││││有意志力,也有方法,但是如果你│││││││還是一樣驕傲,我會…。│││├──┼──────┼──────┼───────────────┼───┼──────┤│4│0000-000000│2008.01.28│…話!全台中家長都看我們笑話!│戊○○│0000-000000││││02:02pm│當時都說什麼要有孩子!我會讓你│││││││知道我不是好欺負的!你最好叫人│││││││殺了我!│││├──┼──────┼──────┼───────────────┼───┼──────┤│5│0000-000000│2008.01.28│你對我無情我絕對對你無義!並且│戊○○│0000-000000││││02:02pm│我會對你下重符你身邊所有的人都│││││││要死!│││├──┼──────┼──────┼───────────────┼───┼──────┤│6│0000-000000│2008.03.25│你不說清楚就來告,錢準備多一點│戊○○│0000-000000││││01:18pm│來告!你就是自己心地不善良才不│││││││能正直做人,我會替天行道!│││├──┼──────┼──────┼───────────────┼───┼──────┤│7│0000-000000│2008.09.03│你若是好人不是壞人,只要十分鐘│戊○○│0000-000000││││12:28pm│就解決,別逼我讓櫃台吃官司,還│││││││有你!│││├──┼──────┼──────┼───────────────┼───┼──────┤│8│0000-000000│2008.09.10│你不要亂掛電話,這就是不成熟不│戊○○│0000-000000││││09:34am│安的表現!我要開始打你朋友和女│││││││家長的電話咯喔!│││├──┼──────┼──────┼───────────────┼───┼──────┤│9│0000-000000│2008.09.13│我現在知道為何 廖和張 要用力傷害│戊○○│0000-000000││││03:45pm│你,驕兵必敗。全家詛咒你和華瑩│││││││!│││├──┼──────┼──────┼───────────────┼───┼──────┤│10│0000-000000│2008.09.25│要來惹我,不要以為什麼事查不出│戊○○│0000-000000││││05:25pm│抖不出來的。大家要一起難看也沒│││││││關係!惹我會讓你更難看,不然你│││││││最好把我弄死。│││├──┼──────┼──────┼───────────────┼───┼──────┤│11│不詳│2009.02.16│是龍捲風戊○○教練的朋友嗎?他│戊○○│0000-000000││││14:31pm│到處騙女家長女主任和女園長│││├──┼──────┼──────┼───────────────┼───┼──────┤│12│不詳│不詳│可見套子應是去海派或慾望城市或│戊○○│0000-000000│││││金錢豹和酒店小姐一夜情!一些成│││││││對電影票│││├──┼──────┼──────┼───────────────┼───┼──────┤│13│0000-000000│不詳│還有陳三井的傳真,台體各系辦傳│戊○○│0000-000000│││││真!我一直寬容你一直輕忽,為了│││││││掃把星│││├──┼──────┼──────┼───────────────┼───┼──────┤│14│0000-000000│不詳│兩個之一和二的公司,及現在變更│戊○○│0000-000000│││││的全名和統編00000000我都有。│││├──┼──────┼──────┼───────────────┼───┼──────┤│15│0000-000000│不詳│火力一件件持續不間斷進行,還認│戊○○│0000-000000│││││識很多大新家長每天打去學校抗議│││││││。│││├──┼──────┼──────┼───────────────┼───┼──────┤│16│0000-000000│不詳│還有你用無照的教練代班!另外我│戊○○│0000-000000│││││會聯絡現任家長委員 春道 和校長處│││││││理。│││├──┼──────┼──────┼───────────────┼───┼──────┤│17│0000-000000│不詳│把電話按掉的人一定作不可告人的│戊○○│0000-000000│││││事,那上天會給他更嚴重的…。│││├──┼──────┼──────┼───────────────┼───┼──────┤│18│0000-000000│不詳│非常厭惡你裝忙又到處騙女人,別│戊○○│0000-000000│││││人越故意我越要拆穿,這仇恨不化│││││││解最終輸家還是你。│││├──┼──────┼──────┼───────────────┼───┼──────┤│19│0000-000000│不詳│到處騙女人,別人越故意我越要拆│戊○○│0000-000000│││││穿,這仇恨不化解最終輸家還是你│││││││。│││├──┼──────┼──────┼───────────────┼───┼──────┤│20│0000-000000│日期不詳│世界上最可怕的事不是死亡,是恐│戊○○│0000-000000││││15:34pm│懼,因為不知道什麼時候會發生,│││││││如何發生!慢慢或快快?這是因為│││││││你的態度!不談你早晚坐以待弊,│││││││要談自己打給我!│││├──┼──────┼──────┼───────────────┼───┼──────┤│21│0000-000000│日期不詳│你護著她,得罪了誰,你在大新對│戊○○│0000-000000││││15:36pm│面名聲會好嗎?你做得到下半年嗎│││││││?我和大新校長和學務主任越來越│││││││有交集。│││├──┼──────┼──────┼───────────────┼───┼──────┤│22│0000-000000│日期不詳│有查到她家詳細的地址,也有勘察│戊○○│0000-000000││││15:39pm│過地形上下班的路線!你大可以盡│││││││量陪她在店內吃便當,是你說隨便│││││││我,要逼虎傷人,結果都會是一樣│││││││的!│││├──┼──────┼──────┼───────────────┼───┼──────┤│23│0000-000000│日期不詳│有查到她家詳細的地址,也有勘察│戊○○│0000-000000││││15:40pm│過地形上下班的路線!你大可以盡│││││││量陪她在店內吃便當,是你說隨便│││││││我,要逼虎傷人,結果都會是一樣│││││││的!│││├──┼──────┼──────┼───────────────┼───┼──────┤│24│0000-000000│日期不詳│為何心虛不接電話?是男人有小鳥│戊○○│0000-000000││││15:41pm│的就接電話。│││├──┼──────┼──────┼───────────────┼───┼──────┤│25│0000-000000│日期不詳│我在大新有老師認識你,你在店內│戊○○│0000-000000││││15:42pm│外的舉動一清二楚!在家15:42pm│││││││樂福的科士威也是,看我要不要難│││││││看罷了。│││├──┼──────┼──────┼───────────────┼───┼──────┤│26│0000-000000│不詳│你關什麼機?心虛什麼?廖如芳當│戊○○│0000-000000│││││時不是也說沒有,為何最後要死尋│││││││仇的?你為了誰又掛我電話,你玩│││││││完了。│││├──┼──────┼──────┼───────────────┼───┼──────┤│27│0000-000000│不詳│警察局長告訴我沒有確實地證據是│戊○○│0000-000000│││││無法成立!還有你對我那種態度不│││││││會放過櫃台,大家早晚遇得到我會│││││││把她欺負到慘。│││├──┼──────┼──────┼───────────────┼───┼──────┤│28│0000-000000│不詳│我知道你還沒睡剛才看簡訊!現在│戊○○│0000-000000│││││都是最進步的偵測器!我本命就如│││││││ 楊門 女將和 花木蘭 !你和我用惡鬥│││││││就是自尋惡果。│││├──┼──────┼──────┼───────────────┼───┼──────┤│29│0000-000000│不詳│男人敢做不敢承擔就是沒有骨氣沒│戊○○│0000-000000│││││有出息,一輩子利用女人得到報應│││││││說了你敢承認去對別人負責我就放│││││││了你!不然全家都有名譽的報應。│││├──┼──────┼──────┼───────────────┼───┼──────┤│30│0000-000000│2008.12.19│你的口氣那麼差!什麼東西不行嗎│戊○○│0000-000000││││17:18pm│?什麼不談感情?你給我講清楚。│││├──┼──────┼──────┼───────────────┼───┼──────┤│31│0000-000000│2009.02.02│有你身分證影本你親媽叫 廖秀珠 沒│戊○○│0000-000000││││01:28pm│有錯吧,把表格資料填好就交了,│││││││幫你做善事要感謝我。│││├──┼──────┼──────┼───────────────┼───┼──────┤│32│0000-000000│2009.02.12│你要做縮頭烏龜就不要在乎金錢還│戊○○│0000-000000││││09:53pm│是損失!那才是真愛。│││├──┼──────┼──────┼───────────────┼───┼──────┤│33│0000-000000│2009.03.02│生理學十一點到三點內臟代謝是常│戊○○│0000-000000││││17:43pm│識,日夜顛倒日後的癌症老化機率│││││││為正常人十多倍!你年過三十不保│││││││養不怕會陷入萬劫不復深淵?早世│││││││如何照顧女人孩子?│││├──┼──────┼──────┼───────────────┼───┼──────┤│34│0000-000000│2009.09.20│我就是打到公司罵她三字經你怎麼│戊○○│0000-000000││││19:07pm│樣!大家今天都可感覺到看到聽到│││││││你多壞!│││├──┼──────┼──────┼───────────────┼───┼──────┤│35│0000-000000│2009.02.13│可以盡量去否認和櫃台對你的感覺│戊○○│0000-000000││││07:03pm│和關係,但是我的心中已經認定的│││││││事,是沒有辦法改變我的觀察,她│││││││早晚不行在公司做!│││├──┼──────┼──────┼───────────────┼───┼──────┤│36│0000-000000│2009.02.23│龍捲風教練戊○○為人處事最不正│戊○○│0000-000000││││12:23pm│當的是對女人所謂的我們一起奮鬥│││││││吧!這句話同時一次對好幾個女老│││││││師女家長女店員女主任說,投機取│││││││巧騙財騙能力騙信任。│││├──┼──────┼──────┼───────────────┼───┼──────┤│37│0000-000000│2009.03.13│我要生孩子,要結婚,要當你的老│戊○○│0000-000000││││06:30pm│婆!你竟然漫不經心,到底在不在│││││││乎我們那麼坎坷的愛?你愛不愛我│││││││?還是還在愛別人?│││├──┼──────┼──────┼───────────────┼───┼──────┤│38│0000-000000│2009.03.23│戊○○開曲棍球室內場賠錢倒閉,│戊○○│0000-000000││││00:40am│到處和女家長,幼稚園女主,女店│││││││員搞曖昧上床,借錢,引糾紛黑道│││││││尋仇!最近景氣不好教滾球,又拉│││││││人投資直銷產品。│││├──┼──────┼──────┼───────────────┼───┼──────┤│39│0000-000000│2009.03.24│你對我吼什麼?我流眼淚,受委屈│戊○○│0000-000000││││07:52pm│是為了什麼?也許你生氣我告訴別│││││││人你的隱私,你人生功課必須對眾│││││││人能誠實的面對自我。│││└──┴──────┴──────┴───────────────┴───┴──────┘附表五(不另諭知無罪部分):
┌──┬──────┬──────┬───────────────┬───┬──────┐│編號│發話者之手機│受話者之手機│內容│受話者│受話者之手機│││門號│畫面、時間│││門號│├──┼──────┼──────┼───────────────┼───┼──────┤│1│不詳│2009.02.16│戊○○的性器官特徵是正常是短小│劉慧君│0000-000000││││15:16pm│,勃起時也不│││├──┼──────┼──────┼───────────────┼───┼──────┤│2│不詳│2009.02.16│之前開公司學才藝的許多女家長到│劉慧君│0000-000000││││15:21pm│被他拿資金進貨,但是帳目不│││├──┼──────┼──────┼───────────────┼───┼──────┤│3│不詳│2009.02.21│戊○○的房間找出保險套,但他平│劉慧君│0000-000000││││23:22pm│常做愛的習慣是不戴套子的阿!│││├──┼──────┼──────┼───────────────┼───┼──────┤│4│不詳│不詳│女主任和女園長女主任和女園長和│劉慧君│0000-000000│││││他上床!要別人資金投資,還要求│││││││回饋禮物,做科士威也用耍│││├──┼──────┼──────┼───────────────┼───┼──────┤│5│不詳│不詳│要求回饋禮物,做科士威也用耍騙│劉慧君│0000-000000│││││多個女人手法!你有受害嗎?│││├──┼──────┼──────┼───────────────┼───┼──────┤│6│不詳│不詳│小,勃起時也不大,做愛習慣蠻持│劉慧君│0000-000000│││││久,律動動作迅速,皮膚身體手臂│││││││都有特徵!│││├──┼──────┼──────┼───────────────┼───┼──────┤│7│不詳│不詳│手臂都有特徵!之前和現在公司櫃│劉慧君│0000-000000│││││台小姐也和他有不正常關係。│││├──┼──────┼──────┼───────────────┼───┼──────┤│8│不詳│不詳│ 黃家原 (緯紘)半夜混酒店賭場欠賭│劉慧君│0000-000000│││││債!三十一歲還延畢拖延逃避│││├──┼──────┼──────┼───────────────┼───┼──────┤│9│不詳│不詳│女人已退役!國防部兵役科已對台│劉慧君│0000-000000│││││體發出最後一年期限警告。│││├──┼──────┼──────┼───────────────┼───┼──────┤│10│不詳│不詳│到被他拿資金進貨,但是帳目不清│劉慧君│0000-000000│││││,多位股東不歡而散,到現在還欠│││││││股東的錢│││├──┼──────┼──────┼───────────────┼───┼──────┤│11│不詳│不詳│還欠股東的錢不退還!做直銷也用│劉慧君│0000-000000│││││到處騙感情的手段如何成功。│││├──┼──────┼──────┼───────────────┼───┼──────┤│12│不詳│不詳│…貸,為店資金缺口用五支手機同│劉慧君│0000-000000│││││時劈三四人或女家長的不定性。│││├──┼──────┼──────┼───────────────┼───┼──────┤│13│0000-000000│2009.03.23│戊○○半夜賭博,欺騙女人金錢感│辛○○│0000-000000││││00:50am│情最近惹出糾紛,證照做假店引訴│││││││訟關閉豐樂店,私生活不檢點,黑│││││││道追逐推廣活動各學校之主任辦公│││││││室,都接到討債書…。│││├──┼──────┼──────┼───────────────┼───┼──────┤│14│0000-000000│2009.03.30│戊○○之前和冰球委員會的有夫之│辛○○│0000-000000││││23:13pm│婦的委員張采葳通姦被告上法院現│││││││知道時已經和我的兒子也和他交情│││││││很深!如果他和妳往來也曖昧利用│││││││,那慣…。│││├──┼──────┼──────┼───────────────┼───┼──────┤│15│0000-000000│2009.03.31│半夜上酒店玩女人,沉溺賭博利用│辛○○│0000-000000││││12:07pm│眾多女人和女家長或櫃台稿曖昧做│││││││事業,生活不檢點,學校,校長家│││││││長,知道真相會認為戊○○有資格│││││││談什麼?│││├──┼──────┼──────┼───────────────┼───┼──────┤│16│0000-000000│2009.03.30│戊○○昨天告訴我辛○○園長的孩│辛○○│0000-000000││││23:26pm│子念明道,他用意是什麼請問他?│││││││在台中幾位女家長半夜十二點,通│││││││電話的通聯紀錄,是否正常?對方│││││││老公被通知後果…。│││├──┼──────┼──────┼───────────────┼───┼──────┤│17│0000-000000│2009.04.02│戊○○私生活不檢點,常和特種營│辛○○│0000-000000││││11:28am│業賭場地下有錢莊有金錢往來和感│││││││情糾紛造成店面傷害!警方會全面│││││││調查,讓法官判斷你是否總和女人│││││││男人有糾紛的。│││├──┼──────┼──────┼───────────────┼───┼──────┤│18│0000-000000│2009.04.05│看戊○○通話明細,許多號碼和簡│辛○○│0000-000000││││13:03pm│訊是在半夜一兩點,我打過去是女│││││││學妹或家長,加上他用家長情婦張│││││││采葳做冰協委員幹事,才要他別利│││││││用多個女人和搞…。│││├──┼──────┼──────┼───────────────┼───┼──────┤│19│0000-000000│2009.04.05│黃教練沒壓力就散漫(男人三十歲│辛○○│0000-000000││││13:15pm│籤抽了拖延當兵,會騙其他女人不│││││││用當)人的習慣是很大問題!他租│││││││看深夜加油站遇見 蘇格拉底 ,但不│││││││檢討沒用!推薦妳!│││├──┼──────┼──────┼───────────────┼───┼──────┤│20│不詳│2009.03.31│華瑩也知道宣廷被你教,宣廷看幾│丁○○│0000-000000││││00:52am│百次你來過夜,黃經理一開始就知│││││││道了,你不必在乎冰球委員會怎麼│││││││看,除非和張采葳同時聯絡!│││├──┼──────┼──────┼───────────────┼───┼──────┤│21│不詳│2009.04.01│親愛的:你高估自己,還是低估我│丁○○│0000-000000│││││的能耐?今天早上說好的事何必為│││││││了面子在別人面前撐樣子,去找台│││││││體的學弟妹一堆,時薪又低又可有│││││││實習鐘點!│││├──┼──────┼──────┼───────────────┼───┼──────┤│22│不詳│2009.04.01│星期日在曲棍球比賽會場,你穿全│丁○○│0000-000000│││││身灰色運動服,戴藍色底黃色字的│││││││運動帽,全部是我們一起買的,不│││││││需要對陳三井 黃賢棠 掩飾。│││├──┼──────┼──────┼───────────────┼───┼──────┤│23│不詳│2009.04.02│昨晚黃教練又答應我對妳公事快辦│丁○○│0000-000000││││00:46am│,他在妳前還有另套說詞嗎?員工│││││││工作上要明辨是非對錯,要競爭也│││││││不能有人混日子,女孩別辜負父母│││││││教養的期望讓男│││├──┼──────┼──────┼───────────────┼───┼──────┤│24│不詳│2009.04.02│市長盃 萎彌 ,沒競爭對手大新第一│丁○○│0000-000000│││││名沒意義代表退步!做老闆是台體│││││││學弟妹榜樣,確不踏實對傳承沒使│││││││命感,只想賣鞋,讓無照教練教壞│││││││孩子,是做孽害己害│││├──┼──────┼──────┼───────────────┼───┼──────┤│25│不詳│2009.04.02│大新校長也覺得球隊比賽萎彌教練│丁○○│0000-000000│││││團要被檢視!璟中有考照嗎?你要│││││││就革新和踏實,投機做偽不要求員│││││││工資格和品質,教壞下一代搞到人│││││││人喊打會比較有…。│││├──┼──────┼──────┼───────────────┼───┼──────┤│26│不詳│2009.04.02│不能老利用多個人的老婆,當廖先│丁○○│0000-000000││││00:53am│生白癡要引多少家庭風波?啥居心│││││││?也應告知(寄)傳社區存證信函│││││││給華瑩家人看公司會要她做偽證,│││││││行惡造孽早晚出事。│││├──┼──────┼──────┼───────────────┼───┼──────┤│27│不詳│2009.04.03│你其實不必要 黃姐 面前心虛,故意│丁○○│0000-000000││││00:44am│要她叫警察,很多事是我們都說好│││││││的,我來當壞人,我不希望你專門│││││││當兩面好人。│││├──┼──────┼──────┼───────────────┼───┼──────┤│28│不詳│2009.04.03│昨晚十點二十分出來,十點五十分│丁○○│0000-000000││││00:45am│到,十二點離開,一點半回家,兩│││││││點半以後不在家,你不是說半夜不│││││││會出去鬼混了!│││├──┼──────┼──────┼───────────────┼───┼──────┤│29│不詳│2009.04.04│有他的通話明細,因為有許多號碼│丁○○│0000-000000││││00:43am│和簡訊是在半夜一兩點,我打過去│││││││是女學妹或家長,加上他有個女人│││││││張采葳是冰協家長委員,才要他別│││││││利用多個女人和…│││├──┼──────┼──────┼───────────────┼───┼──────┤│30│不詳│2009.04.04│妳說在公司沒人是要害我?黃教練│丁○○│0000-000000│││││是我搭檔,但他若思考行事用投機│││││││隨便,造成批評被告虧損,讓我面│││││││對人脈丟臉或幫他賺投機錢去放縱│││││││作樂,誰就在害人!│││├──┼──────┼──────┼───────────────┼───┼──────┤│31│不詳│2009.04.04│張曾拿黃教練的手機,假裝用 黃身 │丁○○│0000-000000│││││分傳簡訊給我,說她自己很重要很│││││││好,傷害我,事後證明她趁黃睡覺│││││││時傳的!我也有難處,只是希望你│││││││別和黃對我有說謊。│││├──┼──────┼──────┼───────────────┼───┼──────┤│32│不詳│2009.04.04│他的一些事我是和張采葳通電話才│丁○○│0000-000000│││││得知,我當初的角色就如同今天的│││││││妳,但有親身經歷過在他旁聽他和│││││││張說一套,回頭掛電話和我說一套│││││││!現我當然提防│││├──┼──────┼──────┼───────────────┼───┼──────┤│33│不詳│2009.04.05│你說要黃姐回大新店,名目用交接│丁○○│0000-000000│││││做理由,再讓我誠意要黃姐續留和│││││││她老公讓熟練有經驗留任度景氣,│││││││實用意漸進突顯和暗示另一櫃台她│││││││多餘和薪資浪…。│││├──┼──────┼──────┼───────────────┼───┼──────┤│34│0000-000000│不詳│是龍捲風戊○○教練的朋友嗎?他│劉之韵│0000-000000│││││到處騙女家長女主任和女園長和他│││││││上床!要別人資金投資,還要求回│││││││饋禮物,做科士威也用耍騙多個女│││││││人手法!你有受害嗎?│││└──┴──────┴──────┴───────────────┴───┴──────┘附錄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上開罰金數額,依法提高為30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