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明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0萬9,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