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047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黃靖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彥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047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黃靖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彥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