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嚴國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嚴國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國雄因竊盜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09年12月3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聲請尚為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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