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336號債權人 李玉雲 債務人巨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無忌 上列債權人李玉雲與債務人巨瀚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及同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公司現為解散,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是依前開條文及說明,請債權人補正陳報債務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