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388號債權人晏京帝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耕碩 債務人 游錦賢
張琳琪
一、債務人游錦賢、張琳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號4樓晏京帝寶,經成立帝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規約第10條及內政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文明,債務人應依約按月繳交管理費,惟債務人自101年1月起至101年6月止,未按期繳納,債權人屢次催收管理費,均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期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