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5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5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熊達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凱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熊達光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
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
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熊達光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9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同年9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
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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