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57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具狀陳報原告寄發被告終止租約之存證信函係於何時寄出
?是否合法送達被告?併請提出影印清晰之存證信函及被告
簽收之回執聯影本各1件(郵戳日期務必清楚)。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