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57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具狀陳報原告寄發被告終止租約之存證信函係於何時寄出
  ?是否合法送達被告?併請提出影印清晰之存證信函及被告
  簽收之回執聯影本各1件(郵戳日期務必清楚)。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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