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號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1,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