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電子遊戲機一台(含IC板一塊)、遙控器一個、現金新台幣
一千三百三十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扣押物品增列遙控器一個,證據部
分補述:「被告於警訊時供承扣案遊戲機係供不特定人把玩
,有偵訊筆錄可稽」外,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被告有偽造貨幣及毒品前科,最近一次因毒品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11月、6月,再減為5月15日、3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7月15日確定,於96年9月13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