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昆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9,00
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623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85,3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
171元,綜上所述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新臺幣72,79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