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140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威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天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