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
4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4,400元,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