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06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4,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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